参考案例
蔡某等人诉某村合作社、瑞安某置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4-07-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1)浙民终185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
裁判要旨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审案件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社员的利益,对全体社员均有约束力。在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参加的诉讼中,社员个人不属于诉讼中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