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錢某訴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2024-08-2-333-005 / 民事 /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蘇0213民初3975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單方委託鑑定意見應嚴格進行審查。單方委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避免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拒絕定損或怠於定損導致車輛損失無法確定,也可以防止保險公司過分壓低定損金額,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對單方委託在程序上要嚴格把關,保證保險公司參與程序和提出意見的權利,在鑑定意見存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重新鑑定。
2.定損義務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司法實踐中,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往往怠於定損,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評估費等應由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