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某航運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4-11-2-466-009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津民終15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對以消除危險為訴訟請求的海洋環境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生態環境風險,根據環境保護法所明確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針對預防性公益訴訟的「兩段式」審理路徑及相配套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第一,由公益訴訟起訴人舉證證明「存在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因素」,即訴請事項存在何種風險因素,該風險因素可能會導致何種重大損害;第二,由被告舉證證明「可以排除訴請事項的危險性」,即前述的風險因素可以被證明不會發生,或存在訴請方式以外的其他更優方式可以排除該種風險因素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