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某建築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23-07-2-091-001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民再344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可以成為民事訴訟活動的主體。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是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對於業主共有事項和物業共同管理事項,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訴訟請求涉及的配套設施未建設及退還前期物業費等問題,屬於業主共有事項和物業共同管理事項,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業主委員會訴訟請求涉及的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不動產權確權登記義務及承擔逾期辦證違約金等問題,屬於業主專有事項,即使其具有業主大會的授權,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