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青島某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某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城陽分公司、青島某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5-01-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魯0214民初3691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5.08.11
裁判要旨
分公司訂立合同時約定「發生爭議由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直接將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約定為管轄法院的,可以認定約定的管轄法院屬於「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不違反法律關於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該管轄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