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北京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某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案2023-09-2-175-003 / 民事 / 虚假宣传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10.22 / (2007)民三终字第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非法经营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并非所有的非法经营行为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构成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3.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行为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