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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2023-16-2-490-001 / 民事 / 勞動爭議 /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1.04.19 / (2011)自民一終字第5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勞動者已提供證人證言、出勤記錄、施工記錄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2023-16-2-490-002 / 民事 / 勞動爭議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5.10.16 / (2015)二中民再終字第09289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1.人事爭議糾紛解決有其自身的發展歷程,與司法程序接軌後,人事爭議案件受案範圍、程序亦有明確規範,判斷一個案件是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應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及案件客觀情況進行。 2.事業單位轉企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糾紛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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