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鄭某訴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2024-01-2-103-004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12.25 / (2023)粵52民轄終12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一般而言,通過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人口信息查詢系統即可準確獲知戶籍所在地,但經常居住地因缺乏固定的判斷或者查詢方法,容易在訴訟中成為管轄爭議的焦點。在以當事人住所地為依據確定管轄時,一方主張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並提供有權機關出具的諸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查詢表等居住登記信息證據材料,能夠證明該地點系當事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經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