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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包头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等诉石河子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包头市某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2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内民终73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股东与公司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利益,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基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公司股东不能再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股东也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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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刘某鹏诉林某、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3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5 / (2021)黔02民辖监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2.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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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骆某诉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某电视台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4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粤民终300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即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针对第三人提起反诉,起诉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诉请求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符合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本诉当事人对原诉判决不服,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出反诉,请求撤销或变更本诉判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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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村民小组、某经济合作社诉某贸易公司、林某沅、某实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1-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粤民终44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之诉不涉及对执行依据本身对错的评判问题。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指向的特定标的物不应是执行依据已经确定执行的标的物。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不能提出意在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寻求救济。在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意在推翻仲裁裁决事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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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广东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8 / (2021)粤19民辖终5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 修改日期:2025.01.16 裁判要旨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表明当事人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而非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合意。当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仲裁机构并非一个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结合订约时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确选定了具体仲裁机构,不能机械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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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滨州某建设公司诉滨州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10 / (2021)最高法民再36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法律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依据相关证据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关部门因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以及案件是否涉及虚假审计,均属实体审理查明内容,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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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储某物流分公司诉潘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3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最高法民辖29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协议管辖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指有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联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并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应当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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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宋某东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川01 民辖终798 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案件管辖条款系平台公司与入驻商家或者消费者就平台提供服务产生合同纠纷时的协议管辖约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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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经贸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河北某建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1-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最高法民再30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依据民事相关证据,起诉主张被告侵害其投资权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条件。 2.当事人没有获得人防工程使用许可并不影响其依据相关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等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并不影响投资者基于投资行为而提起诉讼并主张其享有投资性权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与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无直接关联,不能据此否定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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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刘某新诉河北某管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1-2-504-002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内民辖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 修改日期:2024.07.05 裁判要旨 1.因购买产品而提起的诉讼,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不同,既可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也可能构成买卖合同纠纷。 2.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所适用的管辖规定不同,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应根据当事人诉争事实及诉讼目的,正确确定诉讼的性质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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