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蒋某诉郑某某、庄某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4-07-2-471-010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18)琼民终87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5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不应机械理解该条第三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当案外人购买的房产是用于必要的居住需求,且并非用于商业性投资时,仍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可以适用该规定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