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蔣某訴鄭某某、莊某某、海口某擔保有限公司、王某及第三人海南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24-07-2-471-010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18)瓊民終87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3.05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與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案外人對被執行的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時,不應機械理解該條第三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的規定。當案外人購買的房產是用於必要的居住需求,且並非用於商業性投資時,仍屬滿足生存權的合理消費範疇,可以適用該規定排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