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廈門某公司訴李某水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24-10-2-471-001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0)最高法民申571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買受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多份合法有效的書面房地產買賣合同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多份合同的總金額、買受人總共已支付金額等情況,對買受人的付款情況是否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