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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巢湖市某租赁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16-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皖民再3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主张、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人民法院如果依职权探知并径行认定,必然会造成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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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与哈尔滨某创业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 2024-16-2-252-001 / 民事 /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黑民申162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1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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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东光县某材料厂诉某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4-16-2-341-001 / 民事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赣民再17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在审查票据背书连续进而确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不仅要注意前后手背书形式连续性,同时也应关注其实质连续性,对仅具备形式连续性但欠缺实质连续性的背书转让,持票人并不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时,如若持票人不能证明持票行为具有合法性,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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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商业银行诉某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16-2-385-001 / 民事 /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2.31 / (2022)吉民再16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公证机构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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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诉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16-2-392-001 / 民事 /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人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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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黄某甲与王某某、黄某乙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 2024-16-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20 / (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6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在原案诉讼进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案诉讼存在,但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参加诉讼申请的,除客观上有妨碍其提起诉讼的正当事由存在外,属于其对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应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的情形,依法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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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梁某某、原某某等与郝某某、张某甲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2024-16-2-470-002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晋05民终9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非无其他救济途径且原诉系虚假诉讼情形的,不得随意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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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石化公司诉某供应站、某燃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16-2-470-003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19 / (2015)浙舟民受终字第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指的是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结果的内容。第三人认为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以及裁判说理部分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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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2024-16-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皖民再10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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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6-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黑民再42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5.24 裁判要旨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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