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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張某訴門某、孫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4-16-2-471-004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0)黑民再10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於正式查封,並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亦不會損害案外人對查封標的物所享有的實體權利。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不具備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提起執行異議的前提條件,亦不具備依據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此類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執行異議之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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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李某霖訴西藏某信託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4-16-2-471-005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最高法民再30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10.09 裁判要旨 1.在執行標的被執行法院裁定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的情形下,對於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受讓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情形,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時限應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而不是「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 2.「執行標的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已完成處分執行標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續,而「執行程序終結」則一般包含執行完畢和終結執行兩種情形。在以物抵債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雖然針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已經終結,但只要申請執行人尚未獲得全額清償,則執行程序並未終結;此時,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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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趙某訴大慶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4-16-2-490-001 / 民事 / 勞動爭議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3)黑民再648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民事再審案件,在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及當事人申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原判金額應予減少的情形下,依法應對案件全面予以審查,包括對未申訴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意見依法予以審查,以防止僅針對申訴請求審查,忽視未申訴方意見而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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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車某玲訴朱某芳相鄰關係糾紛案 2024-18-2-053-001 / 民事 / 相鄰關係糾紛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4.12 / (2022)粵01民終166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6.04 / 修改日期:2024.11.21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相鄰損害事實及發生原因難以自行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現場勘驗、實驗等方式固定證據。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查明案件事實的,無需啟動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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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與趙某光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 2024-18-2-409-001 / 民事 /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 2024.06.26 / (2024)粵0391訴前調確25號 / 特別程序 / 入庫日期:2024.09.11 裁判要旨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開展吸納港澳調解組織為特邀調解組織試點工作的復函》,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吸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調解組織為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按照試點方案明確的規則,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階段委派作為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的港澳調解機構負責調解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為有關域內外主體選擇調解方式解決跨域爭議拓寬空間、提供示範。 2.作為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的港澳調解機構接受委派開展訴前調解,當事人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向委派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實現訴訟與跨域調解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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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訴海南中某疏浚工程 有限公司、陳某、海口瀏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海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4-18-2-466-002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瓊民終27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24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審理海洋環境污染案件時,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證據證明侵權人的傾倒數量等侵權事實,而侵權人予以否認,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再分配舉證責任後,侵權人未提交證據的,應當認定上述傾廢數量等相關侵權事實。 2.海上傾倒廢棄物侵權行為的組織、策劃、實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權意思聯絡,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均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建築垃圾去向負有管理責任者放任傾廢行為發生,配合傾廢行為人完成傾廢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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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胡某英等38人訴文成縣玉壺鎮金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合同糾紛案 2024-18-2-483-001 / 民事 / 合同糾紛 /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浙03民終305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31 / 修改日期:2025.01.08 裁判要旨 審理涉僑群體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堅持調判結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具體而言,可以組織代表委員、涉僑調解員、僑領等海內外各方力量參與調解,釋法明理引導依法理性維權,盡力化解糾紛;但是,在不能及時達成調解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及時作出判決,有效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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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羅某訴羅某源等及第三人王某繼承糾紛案 2025-07-2-476-001 / 民事 / 繼承糾紛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4.09.05 / (2014)川民申字第85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5.02.26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父母與子女是否具有親子關係問題時,應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限定提起親子鑑定的主體資格,對於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親子鑑定請求不予支持。 2.父母在自然災害中死亡,雖然有關災害處理形成的親子鑑定原始材料可能客觀存在,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仍應考慮親子鑑定意見對未成年人心理、身份認同及家庭關係產生的影響,在科技與人文的平衡中堅持以人為本;在已有父母子女關係合法登記的基礎上,對涉及遺產繼承等爭議的其他人提出的以親子鑑定意見排除父母與子女親子關係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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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北京某汽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訴某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5-08-2-333-001 / 民事 /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3.09.05 / (2022)京74民終58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5.02.26 裁判要旨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中,因事故導致保險標的滅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對財產損失金額產生爭議,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提交的理賠申請和用於證明損失金額的證明材料後,經法院釋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示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2.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同意設立「第一受益人」,保險標的已全損或推定全損,「第一受益人」以其對被保險人的債權餘額為限,請求保險公司直接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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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訴國某集團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5-11-2-466-002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6)晉09民初35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5.02.17 裁判要旨 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當事人就生態環境修復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約定具體的修復措施、修復期限、修復費用、驗收程序、監督主體、替代性修復措施等內容,並結合生態環境損害的範圍及程度、恢復生態環境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評估調解協議能否實現修復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避免繼續發生損害環境風險的目的。對於調解協議能夠實現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調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出具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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