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青岛某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青岛某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01-2-084-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鲁0214民初369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8.11
裁判要旨
分公司订立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直接将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的,可以认定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