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某银行与某局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08-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9 / (2019)最高法民终50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而在诉讼中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视为转让债权的通知行为,根据原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在二审中得知案涉债权转让时,该转让始对其发生效力。据此,本案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在二审中发生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影响债权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