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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记录)民诉法相关的一些随便看书的笔记

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17:07
(四)应解决纠纷之成熟性(P367以下)

1.对于原告地位造成不安和危险

(1)含义:被告否定原告法律上的地位,或被告所主张的法律地位与原告法律地位相抵触,原告的地位即产生不安或危险。

(2)例外:有些时候即使被告对此没有争议,原告也有确认利益

①中断时效(可能和日本法特殊性有关?)

②独立当事人参加(相当于有独三→程序上的特殊性)

③确认对象属于基本权利(高桥观点)(具有同给付之诉一样的纠纷解决紧迫性,但被告认诺时不应否认确认利益,而是作认诺判决)

(3)判例状况:在身份关系案件中,有时先判断“原告本身是否具有应予保护的法律地位”,再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争执。(或许是基于身份关系案件的特殊性)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0:02
日本法上确认遗嘱无效之诉的诉之利益——高桥的分析

1.虽然判断确认利益时需要判断“是否享有具体继承份”,但确认遗嘱无效之诉中的判断本身不会影响家事裁判所对遗产分割的判断。

2.原告即使没有继承份,也仍然是继承人,可以介入“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即使没有具体利益,继承人享有明确被继承人意思之权限

3.利益交换:即使没有继承份,继承人也可以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赠与作为补偿。(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利益或期待→是否存在盖然性)

这三个论据共同构成了确认遗产无效之诉有诉之利益的理由。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0:26
2.原告不安或危险的现实性

(1)将来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真有问题才有必要进行诉讼,且将来不确定,判决容易无意义。但存在例外(如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

(2)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仅存在将来的法律地位(现在为一种期待(权)),会否定推定继承人的确认利益。(但野村秀敏认为这是因为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剥夺该地位,若被继承人/遗嘱人出现状况,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则存在肯定确认利益的可能)(纠纷成熟性问题)

(3)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具有强制起诉功能(有点类似诉讼突袭——在对方准备好证据之前),日本判例以“协商且不达成协议”为条件,由原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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