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原告地位造成不安和危险
(1)含义:被告否定原告法律上的地位,或被告所主张的法律地位与原告法律地位相抵触,原告的地位即产生不安或危险。
(2)例外:有些时候即使被告对此没有争议,原告也有确认利益
①中断时效(可能和日本法特殊性有关?)
②独立当事人参加(相当于有独三→程序上的特殊性)
③确认对象属于基本权利(高桥观点)(具有同给付之诉一样的纠纷解决紧迫性,但被告认诺时不应否认确认利益,而是作认诺判决)
(3)判例状况:在身份关系案件中,有时先判断“原告本身是否具有应予保护的法律地位”,再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争执。(或许是基于身份关系案件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