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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記錄)民訴法相關的一些隨便看論文的筆記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3 11:15
段文波:《起訴條件前置審理論》,載《法學研究》2016年第6期,第70-87頁。
啊啊是谁都对我國理論界依據現代大陸法系通行的民事訴訟流程,認為我國的起訴程序涵蓋了訴訟要件,應當加以改造,從而降低連門檻並提供程序保障。但這一論斷並未深入研究訴訟要件。

並非訴訟要件的本質決定其審理程序, 而恰恰相反, 是訴訟要件的審理程序決定其本質。

就作為本案判決的前提而言, 訴訟要件與起訴條件具有共通性。在單復混合結構下, 我國起訴條件兼為本案審理的前提要件,對相關事實適用職權調查原則,無需程序保障。

訴訟要件由立案庭審查有實踐必要性,本文主要解決價值正當性的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一、我國立案受理制的歷史與現狀

( 一) 我國立案受理制的歷史經緯

我國最早實行立審合一體制,在 「立審合一」 下, 審查起訴、決定立案與實體審理作為一個訴訟階段處理。但這種體制不存在立案混亂,缺少規範和監督等問題。從起源上看,立案程序的獨立化恰恰是為了解決 「起訴難」, 防止濫訴並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通過分立強化自我監督)

立案機構的獨立化在客觀上阻隔了立案權與庭審權的混同,使得我國民事訴訟流程在外觀上呈現出立案、審理兩階段的程序劃分, 立案成為案件審理的前提條件。隨著案件管理職能由立案機構承擔, 又進一步強化了立案機構的獨立化和民事訴訟流程的階段化。

啊啊是谁都对(二) 我國立案受理制的現狀

立案庭對起訴條件進行前置審查和書面職權審查,這導致訴訟要件的審查屬於單復混合模式(審判階段的審查是補充性的,在程序上無獨立性)

目前我國實行的立案登記制中,登記僅用於證明當事人實施了起訴行為,法院仍然要審查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是否合法,本質上仍然是立案受理制。此種對訴訟要件的審查機制遭受侵害訴權和缺乏程序保障的批評。

啊啊是谁都对二、起訴條件前置審理侵害訴權之質疑

起訴條件之嚴寬取決於一國法院的功能和起訴條件的作用。我國現行起訴條件旨在實現案件分流、排除無益訴訟, 起訴條件作為案件接受本案審理和判決的基本要求, 並無過當。

啊啊是谁都对(一) 訴權行使有條件

「訴權行使有條件」這一命題由民事審判權的界限決定,並得到訴權理論與實踐歷史的證明。

(二) 設置訴權條件的寬嚴程度

1.我國的起訴條件包含了德日訴訟要件的大部分內容, 但這並非造成實踐中起訴難的主要原因。起訴難實際上應當歸結於法院的糾紛解決能力不足、執法不嚴(這也是立案登記制的重點)等原因。(備註:要求記載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訴訟效益的考量(爭點整理),且在形式審查的前提下,這不會實質侵害當事人訴權。且我國立案受理制在送達問題上更能保障原告訴權)

2.起訴條件的寬與嚴, 還與起訴條件的作用有關。我國起訴條件與大陸法系的訴訟要件都發揮了案件分流功能,且前置審理起訴條件更能發揮這一點。

與德日訴訟要件相比, 我國現行起訴條件乃是案件接受本案判決的基本要求, 並無過高、過當之嫌。

啊啊是谁都对三、起訴條件前置審理程序保障缺失之質疑

從制度的演變過程來看, 口頭辯論的審理程序是為本案要件準備的, 起訴條件和訴訟要件原本就無需享有本案要件的程序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一) 程序保障與辯論主義

程序保障的問題就是保障當事人申請、主張和舉證的權利。在起訴程序分析程序保障問題需要區分原告和被告:

對原告而言,雖然采書面審查,但「以義務形式強制原告行使辯論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也談不上欠缺程序保障。

對被告而言,雖然此時無發聲機會,但作為職權調查事項,本來也不需要考慮被告是否主張。且不通知被告有時候也有減少被告訴累的功效,在程序保障上更優。

只有對本案請求作出判決才需要口頭辯論的程序保障(必要的口頭辯論原則), 而對於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定並不必經口頭辯論程序, 是否適用由法官裁量(任意的口頭辯論)。

啊啊是谁都对(二) 依職權調查訴訟要件及其具體樣態

訴訟要件的公益性來自於「避免判決因違法而無效/被撤銷」的必要,這導致了訴訟要件審查的職權主義:①對訴訟要件存否得依職權調查, 通常毋庸當事人主張;②依職權探知判斷資料(職權探知主義);③自由證明模式。

除此之外,我國起訴條件的審查采附隨的裁定程序。非以權利關係的確定為內容, 法院僅僅應答一方當事人的申請, 所以毋庸採用對審的形式, 非公開即可。起訴是要形成案件受理關係,就此而言, 只涉及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與法院之間的關係, 因此單方審查即可。

啊啊是谁都对四、訴訟要件審理構造的歷史考察

訴訟要件經歷了從單層階段審理模式向複式平行模式的演變。但這種轉變更多的是歷史的偶然,並非出於訴權與程序保障。

羅馬法采階段化前置審理,是因為訴訟要件缺乏直接導致判決自始無效。隨著判決無效制度的式微,訴訟要件也沒那麼重要,對其的審理也從階段審理→並行審理。這反倒間接實現了訴訟要件審理的程序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五、起訴條件前置審理的正當性

訴訟要件的先決性及其較之本案要件具有的諸多特殊性, 使得訴訟要件在審理程序上具有獨立性。

(一) 性質上的先決性

從訴權角度來看, 訴訟要件具有先決性。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二元訴權說都認同訴訟要件的先決性(只有明確才能開始下一步)。

從訴訟要件的本質看, 訴訟要件具有先決性。

從對糾紛管理提供概念的角度而言, 訴訟要件理論具有先見之明。(國家利益通過訴訟要件而優先於私人利益)

(二) 程序上的獨立性

1.職權調查+自認無拘束力

2.訴訟要件的內容雖然也會涉及實體法上的事實, 但多半與訴訟法上的事項有關

3. 法院審理判斷訴訟要件不需要任何特別的前提要件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3-9 23:17

楊小利:《系統思維下<民事訴訟法>立法考量》,《中國應用法學》2023年第10期,第27-40頁。

啊啊是谁都对

1.引言:法典化的時代命題與內外壓力

1.1內部壓力:《民事強制執行法》已進入立法程序,迫使《民事訴訟法》重新審視自身立法體例與體系完整性。

1.2外部壓力:《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及《公司法》的修訂,要求實現與實體法的有效銜接。

1.3時代機遇:借鑑《民法典》的經驗,法典化要求法律以更體系化、邏輯化的方式整合,實現外部形式合理、內部體系清晰、內容完整且邏輯自洽。體系化梳理是通往法典化的必由之路。

啊啊是谁都对

2.我國《民事訴訟法》立法體系的形成與發展

2.1立法體例:總則與分則分立的四編結構:自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起,即確立了總則與分則分立的模式。1991年《民事訴訟法》將結構整合為四編:總則、審判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此體例沿用至今。

2.2總則內容的不斷豐富.(1)訴訟場域擴展:2021年在線訴訟原則。(2)審判組織改革:2021年實質性地擴大了獨任制適用範圍。(3)當事人範圍擴大:公益訴訟和第三人撤銷之訴。

2.3分則程序制度的逐漸完備

2.3.1審判程序多軌化:訴訟程序形成了多層次訴訟軌道。非訟程序中,特別程序範圍擴大。

2.3.2審判監督程序功能擴充:從僅指法院依職權提起,演變為包含法院依職權、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再審以及案外人提起再審之訴的多元複合程序。

2.3.3執行程序走向單獨立法。

2.4司法解釋的補充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全面性(如1992年《民訴法意見》、2015年《民訴法解釋》)和專門性(如證據規定)司法解釋,承擔了指導實踐、填補立法漏洞的重要功能。

啊啊是谁都对

3.我國《民事訴訟法》立法體系的審視與反思

3.1立法體例的挑戰與不足

3.1.1《民事強制執行法》分立的挑戰:執行程序單獨立法後,《民事訴訟法》將由四編變為三編(總則、審判程序、涉外程序),體例上略顯單薄。同時,我國對「民事訴訟法」采廣義理解,包含審判與執行,分立後如何保持「母法」的體系完整,是需要解決的難題。

3.1.2編章結構邏輯混亂:

(1)總則內部:基本原則保留「合議制」為基本制度,但審判組織一章又大幅擴大「獨任制」範圍,二者關係需理順。

(2)分則內部:審判程序中各章順序(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邏輯不清,將非訟程序的「特別程序」置於訴訟程序(二審與審判監督程序)之間,既不符合程序法理,也易產生誤解,需按照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的分野重新排列。

3.2總則統轄功能的弱化

3.2.1基本原則的統領性不足:新增的「在線訴訟」原則與傳統線下訴訟的制度設計存在張力,如何將其融入整個民事訴訟體系(是全面嵌入還是單獨立法)尚需考量。

3.2.2總則內容「雜物袋」化:總則應規定原則性、一般性規則,但現行法將本應屬於分則具體程序的制度置於總則。例如,公益訴訟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管轄、期限等具體程序性規定,被簡略地放在總則的「當事人」一節,與總則的統領功能不符。

3.3分則遵從與具體化功能的不足

3.3.1對總則的制度銜接不暢:例如,總則確立了審判組織的新原則,分則需明確不同類型案件適用的具體審判組織(獨任或合議);總則規定了特殊訴訟主體資格,分則應規定其具體程序(如執行異議之訴應系統規定於審判程序)。

3.3.2小額訴訟程序定位模糊:其被置於「簡易程序」一章,作為其特殊類型,導致在實踐中與簡易程序轉換時出現邏輯悖論(如同屬一程序類型卻需轉換)。需要反思其是否應成為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訴訟程序。

3.3.3審判監督程序亟待重構:「審判監督程序」這一術語已無法涵蓋現行法中的再審制度(尤其是當事人提起的再審之訴);不同主體啟動的再審程序間缺乏銜接;再審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的關係也需進一步釐清。

3.4與司法解釋關係不清:《民事訴訟法》條文簡約,未完全承擔起搭建民事訴訟體系「四梁八柱」的職能,導致部分基本制度依賴司法解釋規定。二者分工需進一步明確,讓基本法回歸體系建構功能,司法解釋回歸「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功能。

啊啊是谁都对

4.我國《民事訴訟法》完善路徑展望

4.1立法體例的完善

4.1.1分編升級:借《民事強制執行法》分立,可將現行審判程序中較成熟的「章」升為「編」。

4.1.2邏輯重組:分則各編應按照程序法理重新排列。方案一:分為「審判程序編」、「非訟程序編」和「涉外程序編」。審判程序內部采遞進式結構(一審、二審、再審),非訟程序內部采平行式結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等)。方案二:直接將各程序章升格為編,並調整順序。

4.2總則部分的體系化完善

4.2.1對接《法院組織法》將「合議制與獨任制」並列作為審判組織形式的規定:《民事訴訟法》應統一總則內部表述;在分則的具體審理程序中,明確規定合議制和獨任制分別適用的案件類型,而非僅在審判組織部分作原則性規定。

4.2.2在線訴訟的體系化融入:有兩種方案:①在《民事訴訟法》各分則部分,對在線訴訟不同於線下訴訟的特殊規則作出具體規定;②將在線訴訟作為一編特別程序予以規定。

4.3分則部分的體系化完善

4.3.1制度「歸位」:將現行總則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公益訴訟等具體程序規定,移至分則的審判程序中,與管轄、起訴條件、審理程序等一同作出系統規定。將執行異議之訴在審判程序規定。

4.3.2小額訴訟程序獨立成章(或編):明確其作為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訴訟程序地位,而非簡易程序的附屬。在此基礎上,設計其獨特的程序規則及救濟途徑。

4.3.3重構審判監督程序:根據其複合功能,重新命名該章(如「再審程序」),並系統規定法院依職權啟動、檢察院抗訴啟動、當事人及案外人申請再審等不同程序的啟動條件、銜接機制及其與其他救濟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

4.4與司法解釋的功能分區明確化

4.4.1《民事訴訟法》搭建基本框架:將司法解釋中成熟的、具有一般性的制度(如訴權、訴訟標的、證明責任、既判力等基本理論)上升為法律規定。

4.4.2司法解釋回歸解釋職能:在基本法搭建起完整體系後,司法解釋回歸其本位,即針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並對現有全面性和專門性司法解釋進行系統化梳理,使其成為基本法有效實施的配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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