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用說,無法判明訴之利益時,因為判明本案請求有理由,裁判所若不向被告傳達,被告不能知道,被告因此不希望直接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因此法院應當向被告傳達。不應片面斷定被告不想讓直切支持訴訟請求的判決直接作出,對此置之不理而繼續進行對訴之利益的審理。
10.直接作出駁回訴訟求的判決,原告對此內容不服而進行控訴時,在控訴審中訴之利益不被認為是問題。然而,這裡有違背被告利益的一面。因此,即使作出直接作出駁回訴訟求的判決,也應當尊重被告的意思。
11-12.未判明訴之利益是否存在,即到達本案結論的場合,如果是否應當直接作出本案判決取決於被告的意思,進一步說,被告在提起時不希望「因訴之利益而駁回訴訟」而希望本案判決時,是否應當作出本案判決最好考慮這一點。但僅憑這點不應做出本案判決,而需要一定要件。(裁判所和訴訟制度的其他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