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用说,无法判明诉之利益时,因为判明本案请求有理由,裁判所若不向被告传达,被告不能知道,被告因此不希望直接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法院应当向被告传达。不应片面断定被告不想让直切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直接作出,对此置之不理而继续进行对诉之利益的审理。
10.直接作出驳回诉讼求的判决,原告对此内容不服而进行控诉时,在控诉审中诉之利益不被认为是问题。然而,这里有违背被告利益的一面。因此,即使作出直接作出驳回诉讼求的判决,也应当尊重被告的意思。
11-12.未判明诉之利益是否存在,即到达本案结论的场合,如果是否应当直接作出本案判决取决于被告的意思,进一步说,被告在提起时不希望“因诉之利益而驳回诉讼”而希望本案判决时,是否应当作出本案判决最好考虑这一点。但仅凭这点不应做出本案判决,而需要一定要件。(裁判所和诉讼制度的其他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