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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慶梅:《
立案登記制:理論反思與完善路徑》,載《社會科學家》2020年第1期,第108-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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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24
一、立案審查制之理論批判
理論認為,目前的起訴條件及由此產生的立案審查制存在如下問題: 1.難以獲得合法性:不分要件的審查具有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如當事人適格和管轄) 2. 缺乏正當程序的支持:只有原告和法院兩方,不能也無法要求被告到場。 審查標準是否明確、審查過程是否有當事人參與、審查結果是否受救濟途徑的制約等都無從落實。3.現行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混淆了起訴條件和訴訟要件:如直接利害關係、主管和管轄。起訴條件的高階化導致起訴難。 登記立案之後,訴訟要件和本案要件都成了需要經開庭審查的事項,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之前立案審查制度帶來的缺乏對被告程序保障、立案庭的相關審查不具備權力行使依據等問題。但由於當事人誠信缺失、司法成為解決社會主要手段等原因,也因此帶來了因立案登記帶來的濫用訴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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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38
二、立案登記制的運行困境分析
(一)相關理論儲備不足
缺乏對起訴條件、訴的利益、重複起訴等方面的研究。 (二)立案登記制的實踐困境
主要體現在濫用訴權問題,包括:①盲目對他人提起無謂的訴訟;②當事人纏訴,包括反覆起訴、撤訴或申請再審;③將明顯不屬於法院主管範圍的糾紛也訴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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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43
三、完善立案登記制的具體進路和方案 (一)維繫立案登記制的改革成果 不能重新回歸立案審查制度的老路上去 (二)確立訴訟系屬時間為起訴時
意義在於如果當事人一經提起訴訟,糾紛即系屬法院,則立案庭對相關問題的審查就具有了正當性依據
(三)立案登記時應對起訴條件進行實質審查 1.必備事項: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請求和請求的事實2.任意事項:沒有這些記載,起訴照樣適法,如當事人聯繫電話、職業等內容。 3.形式事項:口頭或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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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57
(四)將部分訴訟要件的審查權賦予立案庭
1.必要性:訴訟要件如果經常性出現不合法,則有必要在本案審理之前就進行訴訟要件的審理,從而達到節約訴訟成本,減少業務庭進行無謂的本案審理的目的。且將部分訴訟要件的審查權賦予立案庭符合「先解決程序問題,再解決實體問題」的思路。 2.基本原則:總體上,如果某一訴訟要件的審查經常需要深度結合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判斷,則其就並不適合在立案庭進行審查判斷。 3.適合由立案庭進行審查的訴訟要件 (1)法院主管 (2)訴的利益 (3)管轄權 (4)重複起訴 當事人適格留待民事庭進行實體審理時一併審查。 4.程序展開:可以書面審理或口頭辯論審理,若不具備相應訴訟要件則「駁回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