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審查制之理論批判
理論認為,目前的起訴條件及由此產生的立案審查制存在如下問題:
1.難以獲得合法性:不分要件的審查具有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如當事人適格和管轄)
2.
缺乏正當程序的支持:只有原告和法院兩方,不能也無法要求被告到場。
審查標準是否明確、審查過程是否有當事人參與、審查結果是否受救濟途徑的制約等都無從落實。
3.現行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混淆了起訴條件和訴訟要件:如直接利害關係、主管和管轄。起訴條件的高階化導致起訴難。
登記立案之後,訴訟要件和本案要件都成了需要經開庭審查的事項,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之前立案審查制度帶來的缺乏對被告程序保障、立案庭的相關審查不具備權力行使依據等問題。但由於當事人誠信缺失、司法成為解決社會主要手段等原因,也因此帶來了因立案登記帶來的濫用訴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