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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翼、宛姝:《起訴「高階化」?——以起訴條件之誤識說開去》,載《太原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第34-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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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起訴條件前置審理論》,載《法學研究》2016年第6期,第70-87頁。
啊啊是谁都对:我國理論界依據現代大陸法系通行的民事訴訟流程,認為我國的起訴程序涵蓋了訴訟要件,應當加以改造,從而降低連門檻並提供程序保障。但這一論斷並未深入研究訴訟要件。
並非訴訟要件的本質決定其審理程序, 而恰恰相反, 是訴訟要件的審理程序決定其本質。
就作為本案判決的前提而言, 訴訟要件與起訴條件具有共通性。在單復混合結構下, 我國起訴條件兼為本案審理的前提要件,對相關事實適用職權調查原則,無需程序保障。
訴訟要件由立案庭審查有實踐必要性,本文主要解決價值正當性的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一、我國立案受理制的歷史與現狀
( 一) 我國立案受理制的歷史經緯
我國最早實行立審合一體制,在 「立審合一」 下, 審查起訴、決定立案與實體審理作為一個訴訟階段處理。但這種體制不存在立案混亂,缺少規範和監督等問題。從起源上看,立案程序的獨立化恰恰是為了解決 「起訴難」, 防止濫訴並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通過分立強化自我監督) 立案機構的獨立化在客觀上阻隔了立案權與庭審權的混同,使得我國民事訴訟流程在外觀上呈現出立案、審理兩階段的程序劃分, 立案成為案件審理的前提條件。隨着案件管理職能由立案機構承擔, 又進一步強化了立案機構的獨立化和民事訴訟流程的階段化。 啊啊是谁都对:(二) 我國立案受理制的現狀
立案庭對起訴條件進行前置審查和書面職權審查,這導致訴訟要件的審查屬於單復混合模式(審判階段的審查是補充性的,在程序上無獨立性) 目前我國實行的立案登記制中,登記僅用於證明當事人實施了起訴行為,法院仍然要審查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是否合法,本質上仍然是立案受理制。此種對訴訟要件的審查機制遭受侵害訴權和缺乏程序保障的批評。 啊啊是谁都对:二、起訴條件前置審理侵害訴權之質疑
起訴條件之嚴寬取決於一國法院的功能和起訴條件的作用。我國現行起訴條件旨在實現案件分流、排除無益訴訟, 起訴條件作為案件接受本案審理和判決的基本要求, 並無過當。
啊啊是谁都对:(一) 訴權行使有條件
「訴權行使有條件」這一命題由民事審判權的界限決定,並得到訴權理論與實踐歷史的證明。 (二) 設置訴權條件的寬嚴程度
1.我國的起訴條件包含了德日訴訟要件的大部分內容, 但這並非造成實踐中起訴難的主要原因。起訴難實際上應當歸結於法院的糾紛解決能力不足、執法不嚴(這也是立案登記制的重點)等原因。(備註:要求記載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訴訟效益的考量(爭點整理),且在形式審查的前提下,這不會實質侵害當事人訴權。且我國立案受理制在送達問題上更能保障原告訴權) 2.起訴條件的寬與嚴, 還與起訴條件的作用有關。我國起訴條件與大陸法系的訴訟要件都發揮了案件分流功能,且前置審理起訴條件更能發揮這一點。 與德日訴訟要件相比, 我國現行起訴條件乃是案件接受本案判決的基本要求, 並無過高、過當之嫌。 啊啊是谁都对:三、起訴條件前置審理程序保障缺失之質疑
從制度的演變過程來看, 口頭辯論的審理程序是為本案要件準備的, 起訴條件和訴訟要件原本就無需享有本案要件的程序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一) 程序保障與辯論主義
程序保障的問題就是保障當事人申請、主張和舉證的權利。在起訴程序分析程序保障問題需要區分原告和被告: 對原告而言,雖然采書面審查,但「以義務形式強制原告行使辯論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也談不上欠缺程序保障。 對被告而言,雖然此時無發聲機會,但作為職權調查事項,本來也不需要考慮被告是否主張。且不通知被告有時候也有減少被告訴累的功效,在程序保障上更優。 只有對本案請求作出判決才需要口頭辯論的程序保障(必要的口頭辯論原則), 而對於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定並不必經口頭辯論程序, 是否適用由法官裁量(任意的口頭辯論)。
啊啊是谁都对:(二) 依職權調查訴訟要件及其具體樣態
訴訟要件的公益性來自於「避免判決因違法而無效/被撤銷」的必要,這導致了訴訟要件審查的職權主義:①對訴訟要件存否得依職權調查, 通常毋庸當事人主張;②依職權探知判斷資料(職權探知主義);③自由證明模式。 除此之外,我國起訴條件的審查采附隨的裁定程序。非以權利關係的確定為內容, 法院僅僅應答一方當事人的申請, 所以毋庸採用對審的形式, 非公開即可。起訴是要形成案件受理關係,就此而言, 只涉及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與法院之間的關係, 因此單方審查即可。 啊啊是谁都对:四、訴訟要件審理構造的歷史考察
訴訟要件經歷了從單層階段審理模式向複式平行模式的演變。但這種轉變更多的是歷史的偶然,並非出於訴權與程序保障。 羅馬法采階段化前置審理,是因為訴訟要件缺乏直接導致判決自始無效。隨着判決無效制度的式微,訴訟要件也沒那麼重要,對其的審理也從階段審理→並行審理。這反倒間接實現了訴訟要件審理的程序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五、起訴條件前置審理的正當性
訴訟要件的先決性及其較之本案要件具有的諸多特殊性, 使得訴訟要件在審理程序上具有獨立性。 (一) 性質上的先決性 從訴權角度來看, 訴訟要件具有先決性。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二元訴權說都認同訴訟要件的先決性(只有明確才能開始下一步)。 從訴訟要件的本質看, 訴訟要件具有先決性。 從對糾紛管理提供概念的角度而言, 訴訟要件理論具有先見之明。(國家利益通過訴訟要件而優先於私人利益) (二) 程序上的獨立性
1.職權調查+自認無拘束力 2.訴訟要件的內容雖然也會涉及實體法上的事實, 但多半與訴訟法上的事項有關 3. 法院審理判斷訴訟要件不需要任何特別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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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條件明文規定為我國特色,比較法一般無該規定。即使日本規定的訴訟條件,更像是我國民訴法關於起訴的形式條件的規定,而未限制實質條件。
我國的起訴條件約等於大陸法系理論的訴訟要件,大陸法系國家的起訴條件約等於我國的起訴形式要件(如起訴方式、訴狀記載內容等)。
如果單純從起訴條件自身來看, 起訴實質條件「高階化」的定位便顯言之過重(相比於大陸法系的訴訟要件而言)。
有觀點認為, 即便起訴條件規定自身無過多缺陷, 但起訴條件與訴訟要件混淆的事實卻在客觀上為起訴條件「高階化」提供了助力, 更進一步衍生出「起訴難」的現象。作者認為該觀點混淆了訴成立和訴合法的法律效果。
當滿足 118、120 和 121 條之起訴形式要件時, 訴即告成立,整個訴訟程序的正式開始, 並產生重要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訴訟系屬→管轄恆定、二重起訴禁止等)
但現行規定的起訴條件將訴訟要件和起訴要件混同,合法性效力評價前移至訴的成立階段。但即使考慮到立案審查環節,從我國法律的其他規定(如訴訟時效中斷)也可以推斷出我國訴成立的標準時為當事人起訴時。
雖然我國關於起訴條件的立法中加入了一定的訴訟要件要求, 但是訴訟要件的前置審查並不會影響原告的起訴及所帶來的法律效果。畢竟無論訴訟要件置於何處, 無論採行立案審查或立案登記制度, 都會面臨實質審查, 當前立法的規定只是客觀上前置了訴訟要件的審查時間, 與其說是起訴要件的「高階化」, 不如說是訴訟要件審理的前置化。
訴訟而學界所主張的「純粹」的立案登記制道路, 也正是站在了以立案為訴之成立的前提上, 強調從起訴條件或者說立案條件進行制度改革, 顯然其思路出現了方向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