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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記錄)民訴法相關的一些隨便看論文的筆記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1 11:16
張翼、宛姝:《起訴「高階化」?——以起訴條件之誤識說開去》,載《太原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第34-39頁。
啊啊是谁都对一、起訴「高階化」之由來———起訴條件與訴訟要件混同

起訴條件明文規定為我國特色,比較法一般無該規定。即使日本規定的訴訟條件,更像是我國民訴法關於起訴的形式條件的規定,而未限制實質條件。

我國的起訴條件約等於大陸法系理論的訴訟要件,大陸法系國家的起訴條件約等於我國的起訴形式要件(如起訴方式、訴狀記載內容等)。

啊啊是谁都对二、起訴條件「高階化」之合理質疑

如果單純從起訴條件自身來看, 起訴實質條件「高階化」的定位便顯言之過重(相比於大陸法系的訴訟要件而言)。

有觀點認為, 即便起訴條件規定自身無過多缺陷, 但起訴條件與訴訟要件混淆的事實卻在客觀上為起訴條件「高階化」提供了助力, 更進一步衍生出「起訴難」的現象。作者認為該觀點混淆了訴成立和訴合法的法律效果。

啊啊是谁都对三、起訴「高階化」之消解———訴的效力評價偏差

當滿足 118、120 和 121 條之起訴形式要件時, 訴即告成立,整個訴訟程序的正式開始, 並產生重要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訴訟系屬→管轄恆定、二重起訴禁止等)

但現行規定的起訴條件將訴訟要件和起訴要件混同,合法性效力評價前移至訴的成立階段。但即使考慮到立案審查環節,從我國法律的其他規定(如訴訟時效中斷)也可以推斷出我國訴成立的標準時為當事人起訴時。

雖然我國關於起訴條件的立法中加入了一定的訴訟要件要求, 但是訴訟要件的前置審查並不會影響原告的起訴及所帶來的法律效果。畢竟無論訴訟要件置於何處, 無論採行立案審查或立案登記制度, 都會面臨實質審查, 當前立法的規定只是客觀上前置了訴訟要件的審查時間, 與其說是起訴要件的「高階化」, 不如說是訴訟要件審理的前置化。


訴訟而學界所主張的「純粹」的立案登記制道路, 也正是站在了以立案為訴之成立的前提上, 強調從起訴條件或者說立案條件進行制度改革, 顯然其思路出現了方向的偏差。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3 11:15
段文波:《起訴條件前置審理論》,載《法學研究》2016年第6期,第70-87頁。
啊啊是谁都对我國理論界依據現代大陸法系通行的民事訴訟流程,認為我國的起訴程序涵蓋了訴訟要件,應當加以改造,從而降低連門檻並提供程序保障。但這一論斷並未深入研究訴訟要件。

並非訴訟要件的本質決定其審理程序, 而恰恰相反, 是訴訟要件的審理程序決定其本質。

就作為本案判決的前提而言, 訴訟要件與起訴條件具有共通性。在單復混合結構下, 我國起訴條件兼為本案審理的前提要件,對相關事實適用職權調查原則,無需程序保障。

訴訟要件由立案庭審查有實踐必要性,本文主要解決價值正當性的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一、我國立案受理制的歷史與現狀

( 一) 我國立案受理制的歷史經緯

我國最早實行立審合一體制,在 「立審合一」 下, 審查起訴、決定立案與實體審理作為一個訴訟階段處理。但這種體制不存在立案混亂,缺少規範和監督等問題。從起源上看,立案程序的獨立化恰恰是為了解決 「起訴難」, 防止濫訴並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通過分立強化自我監督)

立案機構的獨立化在客觀上阻隔了立案權與庭審權的混同,使得我國民事訴訟流程在外觀上呈現出立案、審理兩階段的程序劃分, 立案成為案件審理的前提條件。隨着案件管理職能由立案機構承擔, 又進一步強化了立案機構的獨立化和民事訴訟流程的階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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