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佈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佈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佈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佈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佈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佈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佈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佈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佈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佈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未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