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商品房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獲得優先保護
——韓某平、王某訴阜新某投資諮詢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阜新某投資諮詢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終審判決判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連帶返還借款本金4200萬元及相應利息。執行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於2021年作出執行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房產。
案外人韓某平、王某系夫妻。2009年,韓某平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韓某平購買案涉房屋,面積為104.4㎡,價格為2650元/㎡,該住宅樓於2010年11月30日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其後,韓某平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購房款27.66萬元,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韓某平出具收款收據。因執行法院查封、拍賣案涉房屋,韓某平、王某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拍賣。執行法院以韓某平名下有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等為由,裁定駁回了韓某平、王某的異議請求。韓某平、王某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拍賣措施,並依法解除查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韓某平、王某的訴訟請求。韓某平、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韓某平名下現有一套用於居住的房屋,於2003年購買,面積為102.19㎡,沒有電梯,位置位於郊區。韓某平、王某購買的案涉房屋屬於某重點小學學區,系其為子女就讀重點小學而購買,房屋有電梯,位於城市中心,醫院和商業配套完善,也可以改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