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進城務工人員購買市區商品房用於居住的可以排除抵押權人的強制執行
——韓某與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借款,並以其51套房屋(包含案涉房屋)作抵押。因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訴至法院。生效判決判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償還本金2000萬元;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等。
執行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查封案涉房屋後,韓某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不服,提起本案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韓某系進城務工人員。2009年4月2日,韓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款總金額20.51萬元,合同簽訂後,韓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及配套費,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收據。2012年5月31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韓某交付房屋,韓某收房後裝修入住至今。韓某及妻子、兩個孩子一家四口,在農村另有130餘平方米房屋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