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基於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開發商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權利人,可以排除抵押權的強制執行
——紫某公司與建某公司、銀某公司等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承包人建某公司與發包人銀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後完成建設施工,竣工驗收後,銀某公司尚欠建某公司工程款680餘萬元。2013年7月11日,經雙方協商,銀某公司以建某公司承建工程中的13套房屋作價抵償欠付的工程款,並將房屋鑰匙交給建某公司。2016年4月28日,雙方又分別就上述房屋簽訂了13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銀某公司開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此後,紫某公司與銀某公司等發生借款合同糾紛,紫某公司在訴訟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2018年5月21日,受案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包括案涉13套房屋在內的房產、股權等財產。其後,建某公司對案涉13套房屋提出執行異議,受案法院審查後認為建某公司的異議成立,裁定中止對案涉13套房屋的執行。紫某公司不服,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准予執行案涉13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