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轉承包建設工程的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被認定工傷後,承包人負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某建築公司與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基本案情】
某建築公司將所承包工程轉包給劉某。2021年8月,劉某招用張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0日,張某在作業時從高處墜落受傷,診斷為腰椎骨折。生效判決已確認某建築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某建築公司對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定張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八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未達級,停工留薪期6個月。張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建築公司支付八級傷殘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某建築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