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勞動者負有的競業限制義務應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範圍相適應——某甲醫藥公司與鄭某競業限制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鄭某入職某甲醫藥公司(主要經營生物醫藥業務),擔任生產運營部首席技術官。在職期間,鄭某接觸過關聯公司某乙醫藥公司兩款藥物化學成分生產與控制細節等保密信息。鄭某於2021年9月29日提出辭職申請並訂立《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為24個月。鄭某離職後入職某生物公司,擔任高級副總裁併告知某甲醫藥公司。2022年2月,某甲醫藥公司以某生物公司與該公司均系生物醫藥公司,兩公司存在競爭關係,鄭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為由,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鄭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710萬元、賠償損失100萬元並返還已支付的經濟補償196185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終結案件審理。某甲醫藥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