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朱某與某保安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約定某保安公司不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放給朱某。此後,某保安公司未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認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剝奪其法定權利,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朱某有關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朱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