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入庫編號:D2025-714-1-115-005)
某工程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調解化解大額、複雜工程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分別簽訂《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降水、噴錨施工承包合同》《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房地產公司已實際使用該建設工程。但截至合同到期,房地產公司拖欠工程公司約109萬元工程款(其中包括農民工工資)沒有支付。為此,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委託商會調解組織進行先行調解。調解組織接受委託後,隨即對證據材料進行了梳理,着手準備調解工作。調解員經了解,認為案件事實較為複雜、法律問題較多,既與宏觀市場情況有關,又涉及眾多農民工切身利益,需仔細分析,妥善處理,防止引發系列衍生問題。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先消除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為下一步調解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調解員在耐心聽取工程公司代表朱某講述後,對其面臨的巨大經濟壓力和親朋好友工資未交付的人情壓力表示理解,並與朱某比較分析了訴訟方式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利弊,使工程公司對調解工作有了一定的期待。之後,調解員與房地產公司進行了溝通,了解到房地產公司認為工程公司存在未交付部分施工資料,無法驗收工程質量,不具備結算條件的情況,同時了解到房地產公司經營狀況並不理想,其不想「官司纏身」。基於此,調解員向房地產公司詳細介紹調解優勢,房地產公司同意通過調解方式來化解糾紛。考慮到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內容較多,需要對雙方爭議的結算價格等問題逐一核對,精準計算。調解員經與雙方溝通,梳理出案件爭議焦點為:一是工程公司實際工程量是多少;二是應付工程款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圍繞以上爭議焦點,調解員在雙方當事人情緒緩和後,組織雙方開展面對面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