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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上海法治报学术评论合集

Floor 11 啊啊是谁都对 9/18/25 6:39
王福华: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应用面临制度伦理挑战

【作者】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普及,人工智能已突进司法领域,具备了进行司法判断的能力。“算法+数据”的决策支持功能,开始在诉讼结果预测、法律文书生成、裁判尺度统一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已呈现一幅全球图景:在国外,Premonition算法模型可以在分析法庭判决先例文档的基础上预测判决结果;TAX-I算法模型可根据过往案例的最终裁决结果预测案件结果;DoNotPay则具备了起草法律和其他商业信函的功能。在我国,DeepSeek通过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和深度学习技术,支持案件要素抽取、矛盾检测、证据导图生成及文书生成等功能,已能辅助法官裁判决策,提升办案效率。

迄今为止,人工智能在国内外司法场域中的运用可被分为三种演进类型:

第一种是“协作型”司法人工智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了这一类司法人工智能。“意见”规划,今年将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智能辅助支持,显著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保障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社会治理。“协作型”人工智能参与司法实践的路径,是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嵌入办案系统,进行案件分析、证据评估、自动分析、数据筛查、自动推送,甚至可用于争点归纳整理、类案偏离提示、再审案件裁判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核查、不规范司法行为自动巡查、廉洁司法风险防控等方面,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在司法领域中的互动与合作,共同完成任务或解决问题。

第二种是“取代型”司法人工智能,其特点是替代性和自动化,在简易程序或简单司法判断中减少甚至取代人类法官的参与,节约司法资源。“取代型”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已有若干成功实践,特别是在简易程序或小额程序、督促程序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启了“自动化裁判”时代。例如,爱沙尼亚开发“机器人法官”,用于处理诉讼标的金额低于7000欧元的小额索赔案件,巴西已使用算法识别重复诉讼及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这些实例都展示出人工智能在简化司法程序方面的潜力,也显露出一些辅助性司法职业将被取代的趋势。

第三种是“颠覆型”司法人工智能。这类人工智能的特点是能够在常规司法案件中发挥司法判断的作用,借助于自然语言程序、深度学习、知识推理、区块链技术、图神经网络(GNN)等人工智能的应用,使人工智能成为双方当事人及法官之外的虚拟“第四方诉讼主体”,与人类法官一样甚至比人类法官更好地完成司法决策工作。与上述两种类型不同,“颠覆型”人工智能会在根本上改变法官工作方式,重塑司法角色。目前,这类司法人工智能在域外已被独立应用于医学图像鉴定、刑事被告再次犯罪风险评估等司法事项的判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应用,甚至可以展望借助脑机接口(BMI)实现人类法官与人工智能的信息双向交互,提高人类法官的智力、记忆力以及管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减少人类法官的疲劳感,提升司法质效。

啊啊是谁都对:

然而,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司法应用带来的制度伦理问题亦不可回避。应否将其布置于司法场景,尚需接受进一步的伦理性考量。

首先必须审视的,是人工智能裁判的程序公正问题。人工智能司法是基于历史案例数据的算法模型,这就需要对输入的数据进行敏感性分析,选择最类似案例,保证案件信息的准确性。信息输入至裁判输出的司法过程也应透明、公开,以适应封闭及程序垂直化的裁判结构。同时,对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可能出现的法律解释及事实认定错误,人类法官应进行干预,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修改人工智能错误,消除人类法官与人工智能的决策差异。再者,为保持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或再审救济请求不能利用人工智能判断,防止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被人工智能技术僭越。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司法的责任归属问题亦不容忽视。人工智能虽可复制人类法官司法的“外观”,但无法复刻人类智慧与人类的共情能力,因此人工智能的司法正义本质上仍是人类司法的正义。人工智能本身并不能对其判断结果和过程负责,必须受人类法官规制,保证算法裁判的准确、透明和公平。有鉴于此,有必要保留甚至强化人类法官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保持法官的自主性,并承担多元的司法责任,诸如法律解释、案件管理、纠纷解决、法制教育等等,厘清人工智能裁判与人类法官责任的界限。

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或许已势不可挡,但仍须确保人类法官的有效控制与司法自动化的平衡,调和技术与伦理之间的矛盾。如此,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率的两全其美,才有可能实现。

啊啊是谁都对: 《上海法治报》2025年4月23日B3版“学者评论”
Floor 12 啊啊是谁都对 4/6/26 14:26

“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综述

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多元规制路径

朱非


  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多元规制路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性的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等问题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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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计算规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提出,规制恶意诉讼的核心不仅在于设立法律标准,还要考虑诉讼成本。“恶意”举证难、证明难是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原告方败诉率高的根本原因。他建议,通过释明权利人维权的勤勉审慎义务,从既有实践中提炼出过错情形或负面清单;建立针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机制,完善恶意诉讼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从多个维度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表示,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问题治理涉及多个层面。在法理层面,需重构识别标准,摒弃以主观恶意为评判依据的传统路径,确立以“客观无依据”为前提、以主观恶意为推定的递进式认定规则;在司法层面,应通过建立律师诚信宣誓、关联案件披露及技术调查官前置等措施,实现程序控制;在行政与检察层面,要打破信息壁垒,强化依职权审查与公益诉讼职能;在社会层面,需重塑平台责任与律师伦理规范,阻断滥诉的利益链条。

啊啊是谁都对:

建议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建议,鉴于一审裁判可执行性不足问题,可以通过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加以应对。为避免行为保全制度被滥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二,侵权成立的高度盖然性;其三,损害是否难以弥补,需综合知识产权类型、侵权事实和后果等因素;其四,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与其损害赔偿请求额相当的担保;其五,是否存在听证程序;其六,支持行为保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且应严格限制公共利益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认为,在功能上,知识产权诉讼诉前行为保全与民事禁令有重合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当前,亟待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以满足预防性保护需求,并依据略式程序的法理设计规则。从责任认定来看,申请人依法申请保全时,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属于依公平原则所确立的补偿责任。若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实践中,由于主观过错难以证明,有的法院单纯按侵权责任认定保全错误,使受损方获得赔偿的概率很低。

啊啊是谁都对:

应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广良教授表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可采取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的方式部分达到一审判决执行的法律效果。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一审判决临时执行制度,以维护一审胜诉债权人的利益,或在情况紧急时保护一审胜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时,也应涉及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执行制度。此类判决执行应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对于一审判决的申请执行,申请人应提供足额担保,用于赔付因执行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建议,为缓解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周期长问题,首先,应用好用足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规定,将一审知识产权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允许权利人申请执行。其次,需充分发挥部分判决和行为保全的制度合力,以指导案例115号为切入口,构建“部分判决﹢行为保全”的多梯度权利保障路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对于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可在一审裁判前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他还建议,在民诉法修订或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引入“假执行”制度,即对于未生效的法院一审裁判,允许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宣告其与生效裁判一样有执行力,从而赋予知识产权一审判决执行力的制度。(朱非  整理)

啊啊是谁都对: 《上海法治报》2026年4月1日B1版“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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