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综述
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多元规制路径朱非
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多元规制路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性的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等问题展开研讨。
目前共有5篇帖子。
![]() |
“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综述 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多元规制路径朱非 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多元规制路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性的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等问题展开研讨。 |
![]() |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6 14:26
完善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计算规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提出,规制恶意诉讼的核心不仅在于设立法律标准,还要考虑诉讼成本。“恶意”举证难、证明难是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原告方败诉率高的根本原因。他建议,通过释明权利人维权的勤勉审慎义务,从既有实践中提炼出过错情形或负面清单;建立针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机制,完善恶意诉讼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从多个维度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表示,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问题治理涉及多个层面。在法理层面,需重构识别标准,摒弃以主观恶意为评判依据的传统路径,确立以“客观无依据”为前提、以主观恶意为推定的递进式认定规则;在司法层面,应通过建立律师诚信宣誓、关联案件披露及技术调查官前置等措施,实现程序控制;在行政与检察层面,要打破信息壁垒,强化依职权审查与公益诉讼职能;在社会层面,需重塑平台责任与律师伦理规范,阻断滥诉的利益链条。 |
![]() |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6 14:26
建议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建议,鉴于一审裁判可执行性不足问题,可以通过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加以应对。为避免行为保全制度被滥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二,侵权成立的高度盖然性;其三,损害是否难以弥补,需综合知识产权类型、侵权事实和后果等因素;其四,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与其损害赔偿请求额相当的担保;其五,是否存在听证程序;其六,支持行为保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且应严格限制公共利益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认为,在功能上,知识产权诉讼诉前行为保全与民事禁令有重合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当前,亟待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以满足预防性保护需求,并依据略式程序的法理设计规则。从责任认定来看,申请人依法申请保全时,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属于依公平原则所确立的补偿责任。若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实践中,由于主观过错难以证明,有的法院单纯按侵权责任认定保全错误,使受损方获得赔偿的概率很低。 |
![]() |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6 14:27
应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广良教授表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可采取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的方式部分达到一审判决执行的法律效果。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一审判决临时执行制度,以维护一审胜诉债权人的利益,或在情况紧急时保护一审胜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时,也应涉及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执行制度。此类判决执行应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对于一审判决的申请执行,申请人应提供足额担保,用于赔付因执行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建议,为缓解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周期长问题,首先,应用好用足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规定,将一审知识产权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允许权利人申请执行。其次,需充分发挥部分判决和行为保全的制度合力,以指导案例115号为切入口,构建“部分判决﹢行为保全”的多梯度权利保障路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对于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可在一审裁判前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他还建议,在民诉法修订或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引入“假执行”制度,即对于未生效的法院一审裁判,允许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宣告其与生效裁判一样有执行力,从而赋予知识产权一审判决执行力的制度。(朱非 整理) |
![]() |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6 14:27
《上海法治报》2026年4月1日B1版“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