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诉的合并
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同时往往也主张给付请求权,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即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两诉合并既符合权利保护与实现逻辑,也有利于纠纷一次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涉及专属管辖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等),或者给付请求的被告与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不完全重合,导致程序复杂化等不宜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
而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财产申请执行的情形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能牵扯多个(潜在的)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为一揽子解决多个争议,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应是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法定优先权>查封顺位>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首先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先于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封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包括首先查封的)金钱债权受偿。因此,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是适格被告。首先查封债权人与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共同参加诉讼,本质上是数个诉的合并审理。如此虽然令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但在避免判决冲突、降低衍生诉讼上有重要意义,还可以防范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可能的疑问是: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何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属于哪一种第三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轮候查封虽无查封效力,但在首次查封解除或失效时自动转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法院无需重新作出查封裁定即可接管被执行财产的处置权。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符合条件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可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按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案外人就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强制执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对该请求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如果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意味着诉讼标的物被排除在执行财产范围之外,轮候查封将失去财产保障基础,有可能影响到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实现,符合“判决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轮候查封债权人参加诉讼得以了解案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主张,评估债权实现风险;通过行使辩论权反驳案外人的主张,举证证明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