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7篇帖子。

【收集】上海法治报学术评论合集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吴英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与执行协同

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今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法律适用尺度不一、审执衔接不畅以及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制定而成,其中的亮点之一是审执衔接的制度构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然影响执行进程,为防止两者互相掣肘,实现审判与执行的协同高效,“解释”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规则上进行了精细化设计,力求在保护案外人利益与维护执行安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

明确专门管辖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很可能出现审判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等复杂情况,不利于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配合。

“解释”第1条明确,此类案件由案外人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专门管辖。案外人不得以标的物涉及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权属纠纷为由,主张移送管辖,防止执行程序被不当拖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集中给执行法院管辖,便于审理异议之诉案件的法官及时、全面地掌握执行情况,增强裁判的妥适性。执行程序中形成的查封清单、评估报告等材料,可在异议之诉中作为证据使用,提高审判效率。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如何处理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诉的合并

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同时往往也主张给付请求权,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即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两诉合并既符合权利保护与实现逻辑,也有利于纠纷一次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涉及专属管辖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等),或者给付请求的被告与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不完全重合,导致程序复杂化等不宜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

而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财产申请执行的情形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能牵扯多个(潜在的)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为一揽子解决多个争议,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应是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法定优先权>查封顺位>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首先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先于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封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包括首先查封的)金钱债权受偿。因此,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是适格被告。首先查封债权人与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共同参加诉讼,本质上是数个诉的合并审理。如此虽然令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但在避免判决冲突、降低衍生诉讼上有重要意义,还可以防范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可能的疑问是: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何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属于哪一种第三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轮候查封虽无查封效力,但在首次查封解除或失效时自动转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法院无需重新作出查封裁定即可接管被执行财产的处置权。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符合条件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可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按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案外人就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强制执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对该请求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如果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意味着诉讼标的物被排除在执行财产范围之外,轮候查封将失去财产保障基础,有可能影响到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实现,符合“判决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轮候查封债权人参加诉讼得以了解案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主张,评估债权实现风险;通过行使辩论权反驳案外人的主张,举证证明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维护自身利益。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细化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并非任何纠纷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纠纷必须具有可诉性,亦即可裁判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是诉的合法性要件,亦称诉讼要件。诉讼要件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的诉不具备诉讼要件,则无需进入案件审理;反之,对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案件作出裁判,属于无效裁判。该法第122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意指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裁判的纠纷必须是具体的、现实存在的法律纠纷。纠纷现实性有两个维度:一是纠纷非既往;二是纠纷已经成熟。

“解释”第1条规定,案外人应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从“既往的纠纷不可诉”的角度,案外人在这个期间没有提起诉讼的,视为执行异议纠纷已不存在。若逾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这并不影响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诉权。原因在于两种争议的对象不一样,诉讼标的不相同。同理,如果案外人未能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此时,执行程序已经完结,案外人起诉主张权利不会引发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

“纠纷成熟方可诉”是指,当事人臆想的“纠纷”不能获得司法救济,否则将挤占稀缺的司法资源。纠纷成熟不仅指损害已经出现,也包括未来发生损害有必然性。例如,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如果执行法院决定采取不带租拍卖、变卖的方式强制执行,必然使其租赁权受损害,因而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性。类似地,案外人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签订租赁合同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执行法院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也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反之,如果执行法院采取带租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方式,因对租赁权没有影响,作为承租人的案外人不享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利益。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3

完善审理期间继续执行规则

防止恶意拖延执行

“解释”第6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而且明确由审理异议之诉的法院(而非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继续执行的裁定,确保继续执行的合法性。该条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假借案外人异议恶意拖延执行,在提高执行效率与保护案外人实体权利之间建立动态平衡,避免审判权与执行权冲突。

该条还解决了一个争议问题:案外人在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前已经提出权属异议,而法院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继续执行并作出拍卖成交裁定的,案外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成交裁定?如果一律允许案外人请求撤销裁定,不仅有违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精神,而且损害执行裁定的公信力和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第6条采取区分买受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其他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程序受让的,审判法院应当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撤销相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如果执行标的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法院应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如果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如果案外人获得胜诉判决,并将执行标的合法转让给他人的,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案外人异议之诉生效判决、终结诉讼的,也不能否定善意受让人对执行标的取得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案外人等主张权利。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3

“解释”创造性提出

应将执行回转内容写入判决

执行法院作出的司法拍卖成交裁定、变卖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执行程序终结后,作为执行依据的司法拍卖或抵债裁定被依法撤销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执行回转程序将执行标的返还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并未指明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是什么,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解释”创造性地提出,将执行回转内容写入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主文,实现审判与执行的无缝对接。

按照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分三种情况细化判项内容:第一种情况是“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第二种是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应“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第三种情况是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绝受领变价款的,判决执行法院“应当将变价款予以提存,并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3
《上海法治报》2025年9月3日B3版“法治论苑”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