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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上海法治報學術評論合集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39
王福華:人工智能介入司法應用面臨制度倫理挑戰

【作者】王福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隨着技術的迅猛發展與普及,人工智能已突進司法領域,具備了進行司法判斷的能力。「算法+數據」的決策支持功能,開始在訴訟結果預測、法律文書生成、裁判尺度統一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人工智能的司法應用已呈現一幅全球圖景:在國外,Premonition算法模型可以在分析法庭判決先例文檔的基礎上預測判決結果;TAX-I算法模型可根據過往案例的最終裁決結果預測案件結果;DoNotPay則具備了起草法律和其他商業信函的功能。在我國,DeepSeek通過自然語言處理、知識圖譜和深度學習技術,支持案件要素抽取、矛盾檢測、證據導圖生成及文書生成等功能,已能輔助法官裁判決策,提升辦案效率。

迄今為止,人工智能在國內外司法場域中的運用可被分為三種演進類型:

第一種是「協作型」司法人工智能。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制定的《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明確了這一類司法人工智能。「意見」規劃,今年將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體系,提供全方位的智能輔助支持,顯著減輕法官的事務性工作負擔,保障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創新服務社會治理。「協作型」人工智能參與司法實踐的路徑,是將人工智能技術作為輔助工具嵌入辦案系統,進行案件分析、證據評估、自動分析、數據篩查、自動推送,甚至可用於爭點歸納整理、類案偏離提示、再審案件裁判偏離度預警、終本案件核查、不規範司法行為自動巡查、廉潔司法風險防控等方面,通過人工智能系統在司法領域中的互動與合作,共同完成任務或解決問題。

第二種是「取代型」司法人工智能,其特點是替代性和自動化,在簡易程序或簡單司法判斷中減少甚至取代人類法官的參與,節約司法資源。「取代型」人工智能在全球範圍已有若干成功實踐,特別是在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督促程序中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啟了「自動化裁判」時代。例如,愛沙尼亞開發「機械人法官」,用於處理訴訟標的金額低於7000歐元的小額索賠案件,巴西已使用算法識別重複訴訟及消費者群體訴訟中的原告資格,這些實例都展示出人工智能在簡化司法程序方面的潛力,也顯露出一些輔助性司法職業將被取代的趨勢。

第三種是「顛覆型」司法人工智能。這類人工智能的特點是能夠在常規司法案件中發揮司法判斷的作用,藉助於自然語言程序、深度學習、知識推理、區塊鏈技術、圖神經網絡(GNN)等人工智能的應用,使人工智能成為雙方當事人及法官之外的虛擬「第四方訴訟主體」,與人類法官一樣甚至比人類法官更好地完成司法決策工作。與上述兩種類型不同,「顛覆型」人工智能會在根本上改變法官工作方式,重塑司法角色。目前,這類司法人工智能在域外已被獨立應用於醫學圖像鑑定、刑事被告再次犯罪風險評估等司法事項的判斷。隨着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應用,甚至可以展望藉助腦機接口(BMI)實現人類法官與人工智能的信息雙向交互,提高人類法官的智力、記憶力以及管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減少人類法官的疲勞感,提升司法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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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工智能技術賦能司法應用帶來的制度倫理問題亦不可迴避。應否將其佈置於司法場景,尚需接受進一步的倫理性考量。

首先必須審視的,是人工智能裁判的程序公正問題。人工智能司法是基於歷史案例數據的算法模型,這就需要對輸入的數據進行敏感性分析,選擇最類似案例,保證案件信息的準確性。信息輸入至裁判輸出的司法過程也應透明、公開,以適應封閉及程序垂直化的裁判結構。同時,對人工智能裁判系統可能出現的法律解釋及事實認定錯誤,人類法官應進行干預,允許當事人提出異議,修改人工智能錯誤,消除人類法官與人工智能的決策差異。再者,為保持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的完整性,當事人的上訴救濟或再審救濟請求不能利用人工智能判斷,防止上訴制度和再審制度被人工智能技術僭越。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司法的責任歸屬問題亦不容忽視。人工智能雖可複製人類法官司法的「外觀」,但無法復刻人類智慧與人類的共情能力,因此人工智能的司法正義本質上仍是人類司法的正義。人工智能本身並不能對其判斷結果和過程負責,必須受人類法官規制,保證算法裁判的準確、透明和公平。有鑑於此,有必要保留甚至強化人類法官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保持法官的自主性,並承擔多元的司法責任,諸如法律解釋、案件管理、糾紛解決、法制教育等等,釐清人工智能裁判與人類法官責任的界限。

人工智能與司法的深度融合或許已勢不可擋,但仍須確保人類法官的有效控制與司法自動化的平衡,調和技術與倫理之間的矛盾。如此,公平正義與司法效率的兩全其美,才有可能實現。

啊啊是谁都对《上海法治報》2025年4月23日B3版「學者評論」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6 14:26

「知識產權領域治理濫訴與完善訴訟機制研討會」綜述

探索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多元規制路徑

朱非


  近日,由《中國應用法學》編輯部主辦的知識產權領域治理濫訴與完善訴訟機制研討會在北京舉行。與會專家圍繞知識產權領域訴權濫用行為的精準識別與多元規制路徑、知識產權案件一審裁判可執行性的現實困境與解決方案等問題展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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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惡意訴訟損害賠償計算規則

  中國科學院大學講席教授、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馬一德提出,規制惡意訴訟的核心不僅在於設立法律標準,還要考慮訴訟成本。「惡意」舉證難、證明難是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類案件中原告方敗訴率高的根本原因。他建議,通過釋明權利人維權的勤勉審慎義務,從既有實踐中提煉出過錯情形或負面清單;建立針對受害人的全面救濟機制,完善惡意訴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損害賠償計算規則;探索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懲罰性賠償機制,從多個維度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彭學龍教授表示,知識產權領域訴權濫用問題治理涉及多個層面。在法理層面,需重構識別標準,摒棄以主觀惡意為評判依據的傳統路徑,確立以「客觀無依據」為前提、以主觀惡意為推定的遞進式認定規則;在司法層面,應通過建立律師誠信宣誓、關聯案件披露及技術調查官前置等措施,實現程序控制;在行政與檢察層面,要打破信息壁壘,強化依職權審查與公益訴訟職能;在社會層面,需重塑平台責任與律師倫理規範,阻斷濫訴的利益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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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確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禁令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揚教授建議,鑑於一審裁判可執行性不足問題,可以通過積極運用行為保全制度加以應對。為避免行為保全制度被濫用,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其一,權利的有效性和穩定性;其二,侵權成立的高度蓋然性;其三,損害是否難以彌補,需綜合知識產權類型、侵權事實和後果等因素;其四,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與其損害賠償請求額相當的擔保;其五,是否存在聽證程序;其六,支持行為保護是否損害公共利益,且應嚴格限制公共利益範圍。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吳英姿教授認為,在功能上,知識產權訴訟訴前行為保全與民事禁令有重合之處,但二者存在本質差異。當前,亟待確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禁令制度,以滿足預防性保護需求,並依據略式程序的法理設計規則。從責任認定來看,申請人依法申請保全時,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屬於依公平原則所確立的補償責任。若申請人惡意申請保全,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構成侵權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實踐中,由於主觀過錯難以證明,有的法院單純按侵權責任認定保全錯誤,使受損方獲得賠償的概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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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強化知識產權案件先予執行的適用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張廣良教授表示,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可採取先行判決和行為保全的方式部分達到一審判決執行的法律效果。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均有一審判決臨時執行制度,以維護一審勝訴債權人的利益,或在情況緊急時保護一審勝訴原告的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修訂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立法時,也應涉及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執行制度。此類判決執行應以情況緊急為前提條件。對於一審判決的申請執行,申請人應提供足額擔保,用於賠付因執行錯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肖建國教授建議,為緩解知識產權訴訟維權周期長問題,首先,應用好用足現有的知識產權案件一審裁判可執行規定,將一審知識產權裁判作為執行依據,允許權利人申請執行。其次,需充分發揮部分判決和行為保全的制度合力,以指導案例115號為切入口,構建「部分判決﹢行為保全」的多梯度權利保障路徑。同時,強化知識產權案件先予執行的適用,對於申請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請求,可在一審裁判前作出先予執行裁定。他還建議,在民訴法修訂或單獨制定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時,引入「假執行」制度,即對於未生效的法院一審裁判,允許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宣告其與生效裁判一樣有執行力,從而賦予知識產權一審判決執行力的制度。(朱非  整理)

啊啊是谁都对《上海法治報》2026年4月1日B1版「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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