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 登录 | 注册

目前共有2篇帖子。

【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导性案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1

指导性案例264号

  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权责任/企业数据/数据产品/数据处理者

  裁判要点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1

基本案情

  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生产、经销特种钢材,每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布出厂价格:一是主动在微信群发布。有的微信群无入群资格审核和身份限制,以客户为主,人数达上百人;而有的微信群,则由某钢铁公司和一级代理商组成。二是直接电话告知特定客户。

  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系某网站及其APP的运营商,每日发布各类钢材价格指数。某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系“商贸流通业典型统计调查企业”。某电子公司为采集钢铁价格信息,组建信息采集团队,通过在公众号和微信群中采集、电话询问、销售合同披露三种方式,向钢铁生产企业、贸易商等采集钢材产品出厂价格、代理商价格、合同交易价格等,并在向采集对象询问价格信息的过程中,同时为其提供市场行情、市场分析等服务。某电子公司对采集的各类价格经算法技术加工后,编制成价格指数,在某网站及其APP上发布。某电子公司的价格指数编制准则经“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评定,获得“上海标准”标识证书。某电子公司发布的数据不是原始出厂价格,而是价格指数,即产品在某地区范围内市场流通中的实际可成交价格或者价格水平(反映一定地区、一定时期某类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格指标)。某电子公司的信息服务采用会员制。

  2019年,某电子公司即在某网站及其APP上公布某钢铁公司的钢材产品的品名、价格、涨跌等信息。为使用数据服务、进行品牌推广,某钢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电子公司为某钢铁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品牌推广等,某钢铁公司向某电子公司支付服务费。就服务所需的数据,协议约定某电子公司每天在全国市场中采集某钢铁公司的价格信息并及时公布。自2021年5月24日起,某钢铁公司多次提出,某电子公司所公布钢材价格指数中涉及某钢铁公司的价格,与同区域、同档次其他公司的产品价格差异太大,要求某电子公司将相关产品价格数据下架。2021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合作协议,但某电子公司仍继续公布某钢铁公司的上述价格数据。

  某钢铁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电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采集、加工或者编造数据,采集、加工过程不规范、不公允,以此形成并发布的数据不真实,侵害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删除某网站及其APP中所有关于某钢铁公司的信息。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23152号民事判决,驳回某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钢铁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3)沪02民终110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转换:

回复帖子
内容:
用户名: 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机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声明,本站采用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许可协议进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