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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2025中國新仲裁法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4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仲裁機構、仲裁員和仲裁協會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六章 執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仲裁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發揮化解經濟糾紛的作用。

  第三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原則,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機構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第九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仲裁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的,與線下仲裁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5

第二章 仲裁機構、仲裁員和仲裁協會

  第十三條 仲裁機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機構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屬於公益性非營利法人。

  第十四條 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仲裁機構向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 仲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機構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六條 仲裁機構變更名稱、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組成人員的,應當提出申請,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仲裁機構終止的,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5

第十八條 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

  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由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的應當依法換屆,更換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組成人員。

  第十九條 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和程序。

  仲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民主議事、人員管理、收費與財務管理、文件管理、投訴處理等制度。

  仲裁機構應當加強對組成人員、工作人員及仲裁員的監督,對其在仲裁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仲裁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章程、登記備案、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律師執業滿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法律、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科學技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規定有關公職人員不得兼任仲裁員的,依照其規定;其他公職人員兼任仲裁員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仲裁機構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構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有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被撤銷高級職稱等不再具備擔任仲裁員條件情形的,仲裁機構應當將其除名。

  第二十四條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

  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

  第二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機構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機構及其組成人員、工作人員,以及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

  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示範仲裁規則。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指導、監督全國仲裁工作,完善相關工作制度,統籌規劃仲裁事業發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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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二十七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機構。

  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並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三十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變更、不生效、終止、被撤銷或者無效,不影響已經達成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5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三十四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五條 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機構提交答辯書。仲裁機構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申請保全的,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因情況緊急,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6

第四十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四十一條 仲裁文件應當以當事人約定的合理方式送達;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仲裁規則規定的方式送達。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6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指定。當事人約定第三名仲裁員由其各自選定的仲裁員共同選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指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機構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確定或者指定。

  第四十五條 仲裁員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情形的,該仲裁員應當及時向仲裁機構書面披露。

  仲裁機構應當將仲裁員書面披露情況、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四十八條 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機構主任決定;仲裁機構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迴避由仲裁機構的其他組成人員集體決定。

  第四十九條 仲裁員因迴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五十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機構應當將其除名。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16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五十一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他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仲裁機構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方面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仲裁庭申請鑑定。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行判斷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人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人鑑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經仲裁庭通知,鑑定人應當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提問。

  第五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五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因情況緊急,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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