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基本案情順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產商,雄某公司在為博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的過程中,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和技術方案,並將6件專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實際控制人許某或八某公司監事陳某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後涉案6件專利一併轉讓給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順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後,八某公司依據涉案6件專利,先後3次以順某公司為被告提起18件專利侵權訴訟,但無一勝訴。
訴訟期間,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送採購訂單,順某公司拒絕了該訂單。八某公司在部分訴訟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應申請凍結了順某公司的財產。
涉案6件專利中,2件因為八某公司生產、博某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銷售專利產品喪失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2件因為標註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註冊商標,與在先權利相衝突而被宣告無效;剩餘2件經無效宣告程序被維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據被維持有效的2件專利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將交由順某公司生產加工的情況下,將設計圖交付博某公司並與博某公司達成從博某公司其他項目中獲益的合意,而被認定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該2件專利。
順某公司向法院訴稱: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許某的行為屬於惡意訴訟,請求判令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