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儀器儀表公司的「內置式數顯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終止。因不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終止涉案專利權,某儀器儀表公司曾於2017年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又於2018年申請撤訴並獲准許。
2006年5月,該公司以其在2005年發現某科技公司、某機械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該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判決其向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12.5萬元。
之後,某儀器儀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間仍大量生產、銷售侵害該專利權的產品等為由,又分別於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訴,索賠350萬元、450萬元、450萬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第四次則因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被按撤回上訴處理。在第四次訴訟中,某儀器儀表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某科技公司450萬元財產。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訴稱:某儀器儀表公司在明知其專利權被終止的情況下,惡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智慧財產權訴訟。故請求判令某儀器儀表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6萬元。某儀器儀表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儀器儀表公司明知其起訴缺乏權利基礎,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故意,應認定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