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成品罐」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2044號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以靈某公司侵害其名稱為「一種混合裝置」的專利權為由,在靈某公司上市過程中提起侵權之訴,請求靈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300萬元。靈某公司因要承擔上市審核中的訴訟信息披露義務,暫停了上市進程。
在起訴前,金某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評價報告的初步結論為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金某公司未主動向法院提交該報告。
靈某公司反訴金某公司利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對其上市過程施加不利影響,並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某公司賠償靈某公司合理開支40萬元,在《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平台》發佈公開聲明,消除影響。金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不穩定的權利基礎、隱匿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不誠信之舉、較為容易的侵權判斷、明顯畸高的索賠金額、難謂巧合的起訴時機等因素綜合起來,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專利侵權之訴並非為了正當維權,而是意在通過該訴訟拖延靈某公司的上市進程、損害靈某公司權益,應認定其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