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羅漢果提取物」製備方法發明專利惡意訴訟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桂林某公司發布《關於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桂林某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系列產品侵犯其名稱為「一種適用於工業生產的羅漢果提取物的製備方法」的專利權。2018年8月,證監會收到湖南某公司的舉報信,獲知桂林某公司被湖南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及被湖南某公司請求宣告其專利權無效的相關信息,配股發行審核暫停,後於2018年11月通過審核。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公司在得知法院駁回其調查取證申請後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
桂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湖南某公司提起的前述訴訟為惡意訴訟。
裁判結果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桂林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桂林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訴訟具有明顯惡意;湖南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並非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有關行為難言明顯不當;湖南某公司提交撤訴申請的行為是對其訴權的處分,難言不當。綜上,尚不足以認定其系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