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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問題研究」(民事訴訟法相關)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韓波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確定要件闡析


文|韓波

(全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4期)

目  錄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一)訴訟權利受限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具有當事人地位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所在程序格局是三方對峙格局而非兩立對峙格局

(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訴訟行為是圍繞其應否承擔責任而發生的

(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當事人資格是分層的而非單一的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確定要件的文義解釋及困擾(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訴訟資格要件闡析(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結果承受要件資格闡析(三)文義解釋未盡的困擾三、實質性解紛維度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確定的深度考量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在訴訟實務中,對如何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的問題見解紛繁。2024年12月23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意見》)對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提出新要求。為此,很有必要就如何判斷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展開法解釋學分析。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到訴訟中,以維護自己利益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宜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闡釋。


(一)訴訟權利受限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具有當事人地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對訴訟參加人中當事人訴訟地位的規定,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第三人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個種類。尋其立法原意,也是如此。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行不久後的專家解讀中,就認為《民事訴訟法》之所以刪去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第三人規定的「成為訴訟當事人」,是因為這是不言而喻的事。不光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是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未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權上訴。儘管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定其當事人地位,應該以當事人原理分析其訴訟地位。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所在程序格局是三方對峙格局而非兩立對峙格局


兩立對峙關係格局與三方對峙關係格局較為恰當地描述了當事人關係的程序格局。在多人訴訟中,兩立對峙格局中多人之所以被歸入一方當事人,是因為他們具有同向訴訟動機,大體會實施同向訴訟行為,便於歸納爭議焦點,高效展開訴訟。有時,多數當事人之間會出現三個方向的訴訟動機,當事人會從不同方向提出訴訟主張、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正是三方對峙格局形塑了三方訴訟與雙方訴訟中差別明顯的訴訟參加人訴訟行為方式。近年來,對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訴訟實現中的當事人訴訟地位眾說紛紜。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將三方訴訟行為納入兩立對峙格局容易混淆爭點、難以有序推進訴訟、大概率會降低訴訟效率和當事人訴訟滿意度等風險未受充分關注。


(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訴訟行為是圍繞其應否承擔責任而發生的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訴訟可能涉及他的實體權利。僅依利害關係文義,似可推導出「訴訟可能涉及他的實體權利」。可是,《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第二句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當事人訴訟地位與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在語義上實質相通。可否將此句理解為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才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是理解,就意味着判決結果確定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沒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那麼,這就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依法應享有的訴訟參加權形成衝突。究其立法原意,這句規定的本義是,如果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要判決他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實體義務的話,他應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理解這句規定,關鍵在於意識到被缺省的指向參訴資格的「要」字。「要」意味着人民法院對本訴之外第三方承擔責任可能性的預見。同時,這句規定還包含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能進行權利主張的意涵。由性質觀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第三人可分為權利實現型第三人與責任續追型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責任續追型第三人。


(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當事人資格是分層的而非單一的


從程序啟動效力、程序運行保障效力、訴訟結果確定效力等構成的審判效力層階觀之,當事人資格有三層意義:一為起訴、應訴、參加訴訟資格;二為審理程序中的訴訟行為實施資格;三為訴訟結果承受資格。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退出機制,因此,分析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當事人資格只需審理其參加訴訟資格與訴訟結果承受資格。當事人適格常被認為其指稱的是民事主體的訴訟結果承受資格。這種與實體法適用要求高度一致的當事人適格界定也將其語用範圍限定在實體裁斷場域。如果將訴訟結果承受資格等同於訴外第三方參加訴訟資格,會產生限制其公正審判獲得權的實際效應。在分析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當事人資格時,宜區分參加訴訟資格與訴訟結果承受資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確定要件的文義解釋及困擾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訴訟資格要件闡析


1.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訴訟標的要件。在成文法傳統法域、判例法傳統法域、混合法傳統法域,因為裁判依據體系特徵、審判方法等原因,訴訟標的識別理據差異懸殊。我國民事訴訟實務中多層樣態的訴訟標的識別方法會影響到「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要件的判斷。我國內地屬於成文法傳統法域,訴訟標的識別方法應緊密關聯實體法。對於一般案件,運用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識別訴訟標的並進而判斷訴外第三方是否對此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基本可行。對於複雜案件,運用這種訴訟標的識別方法難以妥適判斷的,宜以本質思維審慎決定。


2. 案件處理結果與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交互釋義。利害,指利益和損害。與包含事理關聯的直接利害關係不同,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理解為某情況會影響行為人獲益、受損狀況,行為人與該當法律規制的該情況之間的關聯方式。經過審理,才能確定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否能轉化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案件處理結果是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進行梳理、審驗、核查、分析、判斷後對確有爭議的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的權威性結論。與案件處理結果反映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性、實在性、實然性、確定性、客觀性不同,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有表象性、預期性、應然性、或然性、主觀性。上述區別的發生原因主要是法院和當事人對法律依據與案件事實的認知並不一定完全一致。僅就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字面意思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似乎可以提出權利主張,但是,結合《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第二句規定分析,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而言,案件處理結果只有承擔責任或不承擔責任兩種結果,利害關係也只涉及有責任、無責任、減責、免責。「利」只是不付出或少付出的消極利益。因此,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訴訟資格,只需判斷訴外第三方是否可能承擔案涉民事責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9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結果承受要件資格闡析


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結果承受要件資格,需判斷訴外第三方是否應當承擔案涉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責任方式、責任範圍。在確定訴外第三方是否具有承受本案訴訟結果的當事人資格時,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等民事實體法依法判斷。於此之際,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共計146次使用第三人概念。這些民事活動第三人(可簡稱民事第三人)與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並非完全對應關係。在三方關係語境中,從《民法典》民事第三人規定中至少可歸納出行為人之間兩方面的關聯方式:一方面是三方法律行為關聯。這種關聯可見於《民法典》第149條、第150條等規定。以《民法典》第149條為例,該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受欺詐人主張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同時也主張損害賠償,欺詐行為人參加訴訟不僅有助於查明受欺詐人的相對方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也便於依法確定責任。另一方面是三方法律效果關聯。有學者認為,可從被追償風險、先決關係、既判力拘束、程序保障層面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進行類型化。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判斷應該兼顧實體裁判依據關聯和程序效果關聯。這種程序法與實體法結合的研究視角值得肯定。不過,《民法典》總則編的委託代理,物權編的動產交付,合同編的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以及典型合同分編中的買賣合同、委託合同等章節和侵權責任編的一般規定等章節對於三方行為人行為模式法律效果的規定的複雜性已經遠遠越出追償關係、先決關係的關係類型框架,比如,獨立於先決關係的關聯權利關係。儘管如此,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民事實體法中的責任規定,通常可較為直接地確定訴外第三方是否應當承受本案訴訟結果中的民事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與範圍。


(三)文義解釋未盡的困擾


上述三方權利義務關係糾紛的最佳訴訟實現方式就是第三人參加之訴與本訴的合併。以《民法典》第522條對利他合同規定的訴訟實現方式為例,該規定受稱許的功用之一就是減少多餘訴訟。這樣的訴訟,如何安排相關人的訴訟地位呢?解決此問題,先得明確採用哪種訴訟標的識別方法、識別依據。在訴訟標的實體識別方法、程序識別方法、統合識別方法中,實體識別方法運用根基最為深厚。以實體識別方法為例,採用此識別方法,可以將一體性的三方合同法律關係作為識別依據來判斷第三方利益合同糾紛的訴訟標的,也可以將民事受益第三人、債權人各自與債務人以及他們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上的請求權作為識別依據。如果將此種糾紛中的訴訟標的理解為一體性的三方合同法律關係,而民事受益第三人只想起訴債務人,就會發生訴訟標的確定與當事人處分權的衝突。據此程序效果檢視結論,宜根據民事受益第三人的訴訟目的,通過其據以起訴的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來確定訴訟標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給付時,債權人只是有權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而無權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相應地,債權人也不能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繼續履行,但其可以就因債務人違約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在上述情形中,債權人有必要參加到民事受益第三人與債務人的訴訟中。因債權人充分行使辯論權,程序保障充實,對其發生的確定判決既判力也具備了正當化根據;關聯爭議合併審判,也可避免訴累。


切需審酌的是,對於民事受益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訴訟中的給付請求權而言,將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的向第三人為給付的請求權理解為獨立請求權頗顯牽強,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不能視為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也無法納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之訴,因為債權人在主張權利,而不是實施無責、免責、減責抗辯。從文義解釋角度分析,此種情形以及類似情形下,不能通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實現訴的合併。在通過法定途徑修改《民事訴訟法》,刪改第59條第2款第二句之前,三方權利義務規定訴訟實現與訴訟參加制度供給已顯現緊張關係。令人困擾的是,儘管分段訴訟弊大於利,一些有參加必要性的訴外第三方卻不能根據現行規定參加訴訟。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9
三、實質性解紛維度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確定的深度考量


根據《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意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或者該第三人未提出申請,但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於查明事實、一攬子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該條指導意見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第三人制度在實質性解紛過程中重要作用的高度肯定。高質效實現《民法典》三方權利義務關係規定與實質化解三方糾紛也需要增強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實施力度。在訴外第三方符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資格要件時,法院更為主動地通知參加可以連結「信息孤島」、突破溝通屏障,化解複雜糾紛的瓶頸問題。不過,不能忽視的是,民事訴訟目的構造中各項功能性目的不應是鬆散的不規則的自由組合,而應是以實現程序保障目的為基準,交融於該目的,以權利義務確定、發現真實為其直接目的,以秩序維持、糾紛解決、權利保障為其間接目的。在當事人維度,程序運行保障效力表現為有權參加訴訟的行為人能夠參加訴訟、無權參加訴訟的人不得進入訴訟。當前民事訴訟中,仍需依法判斷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資格與訴訟結果承受資格,如果沒有可歸責於其的法律依據、合同依據,不可貿然地追加訴外第三方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同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證人的區分應予以嚴格把握,上述意見中「有利於查明事實」的尺度宜理解為其是以第三人符合參加訴訟資格為前提的。


雖然我們可以從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規定推出實際存在「損害阻止型第三人」,但《民事訴訟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無論「損害阻止型第三人」還是關聯權利第三人都是目前迫切需要的第三人類型,然而,「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的限定是明確的。沒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就沒有實質性的當事人訴訟地位,目的解釋、價值解釋也不能逾越現行規定的「文義射程」。(責任編輯:鄧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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