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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問題研究」(民事訴訟法相關)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4:15

劉哲瑋

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


類型化視野下不予受理反訴裁定的效力與救濟


文|劉哲瑋

(全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5期)

目  錄


一、反訴的性質與條件

二、不予受理反訴裁定的類型

三、不予受理反訴裁定的救濟

四、反訴不予受理類型化的意義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4:15

一、反訴的性質與條件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被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直接聯繫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銷、動搖或者併吞本訴的目的。雖然我國早在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就已有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以及反訴可以與本訴合併審理的明確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一直並未對反訴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用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對反訴作出制度規範。其中最為重要的是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233條,其具體內容為: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由此可見,反訴具有兩項重要的性質:第一,反訴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這意味著被告必須提出一項針對原告的實體權利主張,且這一主張不能依附於本訴請求,而可以成為獨立的訴。因此,即使原告對本訴撤訴,法院仍然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民訴法解釋》第239條規定也正是這一性質的體現:「人民法院准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反訴與本訴之間構成訴的合併。在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上,訴的合併有客觀合併、主觀合併和反訴三種類型。客觀合併是指訴訟請求的合併,較為常見的情形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多項主張;主觀合併是指訴訟主體的合併,即一方當事人為二人以上的情形。反訴則是一種特殊的合併形態,是同一對訴訟主體間相互的請求的合併,因而兼具主觀合併和客觀合併的性質。


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理論通說,也以《民訴法解釋》的規定為基本內容,界定了反訴條件,具體包括:(1)時間上,被告需於本訴訴訟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2)管轄上,被告需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反訴,且反訴請求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3)程序上,反訴應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4)主體上,反訴需由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5)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應具有法律上的牽連關係,即二者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二者間有因果關係或二者基於相同事實。


不難看出,上述條件主要是訴的合併的條件。但反訴作為獨立的反請求,還應當滿足額外的條件方能成立:(1)起訴條件。反訴作為一種訴,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提起,並應當滿足直接利害關係、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各項起訴條件,並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2)獨立性條件。反訴必須是能夠獨立存在的訴,而不能提出包含在本訴請求之中、被本訴所吸收的請求。例如,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並分割財產,被告再反訴請求分割財產,雖然雙方均享有提出這一請求的權利,但此時被告的反訴就不再滿足獨立性的要求。同理,原告起訴被告請求履行合同,被告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在原告提起履行合同之訴的情況下,被告提起的確認之訴會被原告提起的給付之訴吸收,也就並不具有獨立性。在沒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這一反訴並無獨立存在的意義。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4:16
  二、不予受理反訴裁定的類型

不予受理裁定,本質上是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訴的駁回。在我國現行法上,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所代表的均是起訴條件的不滿足,在判斷標準上具有一致性,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法院作出裁定的時點是在立案前還是立案後。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則意味著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滿足實體勝訴要件,是從實體而非程序角度對當事人請求的判斷。在我國法上,生效的判決發生既判力,阻斷對同一事項的再次訴訟;而不予受理的裁定則並不具備這一效果,當事人在滿足起訴條件後仍然可以再次起訴。


但是,由於反訴的提起需要同時滿足訴的合併條件、起訴條件以及獨立性條件,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反訴的裁定,將可能因為當事人提起的反訴所不滿足的條件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效力,具體而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 因訴的合併條件不滿足的駁回。反訴不滿足與本訴合併審理的條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例如反訴需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而本訴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之間不具有牽連性。此時,不予受理反訴的裁定只產生程序上不能合併的效力,並不對被告提出的訴是否成立合法進行評判。


2. 因起訴條件不滿足的駁回。反訴不滿足起訴條件而裁定不予受理,例如被告沒有主張明確的訴訟請求。這時的不予受理裁定的效力是宣告被告提起的反訴本身不能構成一個訴。


3. 因獨立性條件不滿足的駁回。反訴由於本訴的提起而不具備獨立提起的必要,也即不具備獨立性,因而無法提起。若本訴被駁回起訴或本訴原告撤訴,被告仍可再單獨起訴提出相同的訴訟請求。此時的不予受理裁定的效力其實是告知被告其提起的訴將被納入本訴的審理範圍。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4:16
三、不予受理反訴裁定的救濟

根據反訴所不滿足的具體條件,對於法院不予受理反訴的裁定,應當分別給予不同的救濟。


1. 對於不滿足訴的合併條件的情況,法院作出的裁定不屬於允許被告上訴的裁定。《民訴法解釋》第233條第3款規定了不滿足管轄和牽連性條件時,法院應當告知被告另行起訴,這一規定也可類推適用於其他合併條件不滿足時的情形。由於此時僅是反訴不能與本訴共同審理,不妨礙被告在滿足起訴條件的前提下就反訴請求單獨提起訴訟,因此不給予反訴被告上訴等救濟機制,並不影響其權利。


2. 對於不滿足起訴條件的情況,法院作出的裁定與普通的不予受理裁定相類似,所以應當允許被告就該裁定提起上訴。由於此時裁定是對被告訴權的否定,因而應當允許其通過上訴進行救濟。但考慮到訴訟經濟,上訴期間,本訴原則上應當繼續審理,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反訴應當成立,還需要結合本訴的審理情況,對合併條件作進一步的判斷,從而來決定是否需要合併審理。


3. 對於反訴不具備獨立性的情況,由於反訴請求被本訴請求所吸收,在本訴已經訴訟受理的情況下,被告的主張將在本訴審理中被直接納入,因而沒有單獨提起的必要。此時裁定的救濟方式也應當考慮訴訟經濟原則,既不允許被告上訴,也不允許被告再另行起訴,而只能在本訴中審理。類似的規定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36條,該條的要旨包括合同糾紛中,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換言之,若被告在二審中提出反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二審法院既不應該以不符合合併條件駁回其訴訟並告知另行起訴,也不應該以起訴條件滿足而受理訴訟,而是應當在不予受理該反訴後,繼續本訴的二審審理,並在審理過程中就合同效力問題一併作出判斷。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4:16
四、反訴不予受理類型化的意義

綜上,對不予受理反訴的情形,應當根據反訴所不滿足的條件作出類型化處理並分別予以不同的救濟。此種類型化的意義主要有三:


1. 平衡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與訴訟經濟。通過將不同類型的反訴不予受理裁定的性質進行區分,對當事人能否就其提起上訴以及後續的處理方式作出討論,避免一刀切式地不允許上訴可能對當事人訴訟權利造成的不當阻礙,亦避免一概允許上訴導致的訴訟遲延和對當事人及司法資源增加的負擔,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並舉。


2. 精細化訴的合併。我國實務界和理論界長期以來都並不太重視訴的合併,《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法解釋》中也基本沒有對訴的合併的一般性規範。但是,在現代社會中,隨著社會經濟關係的複雜化以及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發展,訴的合併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並逐漸衍生出代表人訴訟等新類型的合併形式,實際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只有通過類型化的處理,才能對訴的合併問題展開更為精細化的研究,完善訴的合併的相關制度並有效指導實踐,以適應日漸複雜的現代訴訟需求。


3. 夯實訴的基礎理論。在對反訴不予受理類型化處理的過程中,涉及起訴條件、合併條件和獨立性條件三種不同的條件。這些不同的條件屬於訴的基礎理論的範疇,雖然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上已經有所討論,但仍有深一步研究、進一步夯實的空間。在實踐中,若能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根據訴的基礎理論對不同的條件進行審查,有助於避免程序推進中的很多問題,為後續的實體審理奠定堅實的程序基礎,確保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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