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6篇帖子。

【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6:32

姚建军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法官



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文|姚建军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目  录


一、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审的第一审案件类型及范围

二、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仍然属于第一审案件审判范畴

三、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再审案件的内容和第一审案件审判内容一致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公信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6:32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陪审员能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6:32

一、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审的第一审案件类型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审的第一审案件类型及范围,未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排除在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审的案件类型及审级程序之外。《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了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一审案件范围;第16条规定了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这是立法上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范围和参审案件的第一审审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第5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该解释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排除范围。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是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之前,1983年、1986年、2006年三次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均明确表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说明,法律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是适用于个案第一审的审判程序,既参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参加第一审案件的庭前阅卷、法庭询问、法庭审理等诉讼程序阶段;也参与第一审案件的裁判工作,作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判断、提出意见,既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第一审案件的“事实审”,也参与法律规定类型案件的“法律审”。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6:32

二、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仍然属于第一审案件审判范畴


在再审案件审判程序中正确贯彻“两审终审制”以及准确把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是否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首要问题是明确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其各自审级职能定位。


关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级职能定位。第一审审判程序的审级职能是对案件纠纷进行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内的全面审判(重点在于“事实审”),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以实现纠纷解决的功能;第二审审判程序的审级职能兼具当事人权利救济和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的双重功能,重点在于解决第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功能。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审理对象必须也只能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可能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第二,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上诉,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第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而不应采用独任审判模式;第四,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仍是既包括“实事审”、又包括“法律审”的全诉讼过程审判,我国诉讼法既未对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不同于第一审初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也未作出排除人民陪审员参与再审案件合议庭审理的特别规定。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6:32

 三、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再审案件的内容和第一审案件审判内容一致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一般属于疑难繁案。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中,除了按照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等审理的简单案件之外,其他大多数案件通常系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既然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仍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判。再审是纠错程序,旨在纠正原审错误,而不是审理新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上述规定说明,案件经法院审查符合转入再审程序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围绕当事人明确提出的再审请求和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当事人未主张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再审审查范围。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范围受原审请求限制;换言之,法院仍应按照当事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再审请求应当以原审诉讼请求为限。当然,对于特殊情形及刑事案件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再审案件,主要以审理和纠正原审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为主,这些足以说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再审案件,依法仍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并实质性参与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16:32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公信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案件审判工作,既是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案件审判,还是国家法治的宣传员、群众纠纷的调解员、法院工作的监督员。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更需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审判工作是经验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要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法官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以及对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的深刻理解,对社情民意、公序良俗的深刻把握。再审案件大多是当事人矛盾争议较大、案件影响力大、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与社会公正关系较为密切以及涉及伦理风俗、行业惯例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复杂案件,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分布广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知民意、通民情、接地气,依法广泛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善作调解工作的优势,特别是人民陪审员的生活经验、生活阅历以及对社情民意、风俗习惯的充分了解、深入认知和深刻理解,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将社会中的正义观念带入司法审判中,提供人民群众对个案裁判的认同度和司法审判工作的公信力,对于事实认定特别是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增强法官内心确信等均有很好的助益。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工作,有利于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使人民法院在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中更好接受、吸纳和体现社会公众意见,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尤其是对于诉讼案件引发的公共议题作出更为接地气、又有效的回应,更好地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够使人民群众更好了解我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有利于在日常生活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更加深厚的社会法治基础。依法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合议庭,既是审判工作中讲政治的要求,也是按照第一审审判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法律要求。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