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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問題研究」(民法相關)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9

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較高的審查原則


文|喻建中

(全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4期)

目  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

三、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支持離婚協議約定的較高子女撫養費

四、情勢變更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適當調整

五、誠信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校正

結論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6:38

一、問題的提出


司法實踐中,離婚協議約定較高子女撫養費的情形日益普遍。關於「較高」的合理性認定及處理通常是此類案件的重要爭議焦點,但存在司法裁量尺度不統一的問題。當前,亟須就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較高應如何處理明確裁判原則和裁判思路,有效協調家庭法與財產法,保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6:38

二、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


傳統民法中婚姻家庭的私法自治空間較小,社會屬性與道德屬性特徵顯著。現代婚姻家庭法不再固守嚴格法定主義,賦予當事人通過協議自主安排家庭事務的自治空間,充分尊重當事人對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意思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在協議離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離婚後子女撫養等事項上,均明確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基於自願、平等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就離婚關係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契約,屬於兼具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混合協議。其中自願離婚內容屬於純粹的身份關係協議,子女撫養內容既涉及身份關係又涉及財產關係,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屬於純粹的財產關係協議。登記離婚以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為主要條件,體現了離婚領域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的最大化。法院調解離婚情形下,法院通過程序引導和內容審查對離婚協議予以適度干預,但協議核心內容仍源於離婚雙方的真實意願,遵循了意思自治的核心內涵。


於此,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就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支付頻率及支付方式等作出的約定,既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又是雙方的磋商合意結果。即便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明顯超出所在地一般生活標準,本着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一般均應認可,避免不必要的審查和干預。該裁判思路亦有助於降低因撫養費爭議引發的關聯訴訟和衍生訴訟。因為子女撫養費的約定通常構成離婚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婚協議具有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複合屬性。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解除夫妻的身份關係時,往往綜合考慮了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在內的各種因素,從協議的整體性及審判的整體性角度出發,一般不宜就其中撫養費金額約定部分單獨割裂予以調整,以免圍繞協議內容衍生出一系列訴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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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支持離婚協議約定的較高子女撫養費


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將其本土化表達為「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並明確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該法第24條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在離婚時和離婚後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要求。《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屬應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就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數額而言,《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均規定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時,應綜合考量三個核心要素:子女生活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經濟能力以及地區生活消費水平。子女生活實際需求可劃分為:不可或缺的「基本需求」,因生理或病理情況產生的「特殊需求」以及非必要、超出一般範圍的「額外需求」三類。司法實踐對基本需求與特殊需求已形成普遍共識,是確定撫養費數額的關鍵要素。而「額外需求」是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撫養費的關鍵因素,應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考慮對子女生活和發展的連貫性價值。


在父母解除婚姻關係後,應保持和維護未成年子女生活條件和教育環境的連貫性,為其身心健康發展提供穩定的物質基礎,最大程度地減少父母離婚對未成年人造成的負面影響。如德國立法重視未成年人的發展利益,基於保障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的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對子女日常生活、教育支出及醫療健康保障等開支範圍予以適度擴張。這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的客觀規律,是保障未成年人發展的客觀需要。因此,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發展權益特別是使其接受更好的教育,創造更有利的成長環境,在離婚協議中基於「額外需求」約定較高的撫養費具有一定合理性,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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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情勢變更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適當調整


《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有關婚姻等身份關係協議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構成了有效協調家庭法與財產法、傳統人倫關係與交易關係、婚姻家庭編與合同編乃至總則編之間關係的樞紐,是民法典體系化的重要標誌。


《民法典》第533條新增情勢變更原則,適用於一般合同。而離婚協議兼具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能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存在爭議。《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則為司法裁判中處理離婚協議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參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提供了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2條、第5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6條明確了撫養費的動態調整機制,實質上是將離婚協議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參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的規範化表達。只是,上述規範群並未明確請求人民法院降低撫養費金額的具體情形。現實生活中,婚姻關係和子女撫養狀況處於持續變化之中。這種動態過程既可能受到疾病、職業變動、新增子女等外部因素的影響,也會因夫妻雙方情感變化、性格差異及個人偏好等內在因素而發生改變。此時,《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為該情形下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提供了空間。德國法上,情勢變更原則在婚姻雙方達成的各類協議中具有普遍適用性。英國判例法中,一方經濟狀況的實質性惡化、喪失勞動能力、發生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重大生活變故等,均可能使得離婚協議後續發生變動。


因此,若隨着時間的推移,離婚雙方及子女撫養環境發生難以預測的變化,導致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費約定情勢已發生重大變更,履行協議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情勢變更原則,綜合考慮原撫養費標準、子女實際生活所需以及支付一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酌情適當降低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標準。若支付一方後續經濟條件有所好轉,當其恢復撫養能力後,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撫養費金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以親子身份為基礎的撫養費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過程中,情勢變更不應單純從經濟視角去審視,而應以支付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為基礎,充分論證「情勢變更事由出現」與「無法按照原約定的數額給付」兩者存在的必然因果關係。例如「債務顯著增多」是否影響義務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以及履行原定數額的難度,並進一步對該債務的緊急性和優先性等綜合考慮。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6:39

五、誠信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校正


離婚協議並非單純身份行為,包含家庭成員的財產行為,仍應受財產法規範。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變動是債務固有風險,但誠信原則為債務人確立了客觀行為準則,即不得採取不合理的財產處置以削弱自身償債能力。若債務人惡意通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子女撫養費、一次性支付較高子女撫養費等行為減少其責任財產,則違反誠信原則,並構成對意思自治的濫用。此時,債權人即可援用財產法上的規制工具——《民法典》第538條和第539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規則,申請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離婚協議對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從而糾正債務人對責任財產的不當變動。此時,法院需要綜合考量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子女之間的利益平衡,對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撫養費數額予以調整,合理確定未成年人子女撫養費份額,公平分配各方份額。


公平分配應保障家庭法上的家事優位利益,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的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張撫養費和配偶一方主張經濟幫助等權利。家庭優位利益具有保障弱者體面和尊嚴生存的功能,同時強化了家庭內部互助和責任倫理,法律應對此予以肯定。換言之,當子女撫養費與普通債權發生衝突時,法院應優先支持子女撫養費的實現。這一裁判立場也與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需求的優先保護傳統高度契合。


然而,家事優位利益的保護應當設定合理邊界,以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該優先權益損害債權人利益。首先,應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判斷案件中是否存在需要保護的家事優位利益,重點考察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較高撫養費是否確為保障未成年人教育及生活連續性所必需。其次,依據相關裁判標準對撫養費數額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應予撤銷進行評估。


關於債權人對債務人一次性給付的全部或者部分撫養費是否可撤銷,尚存在分歧。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持續性及父母雙方責任財產的穩定性,撫養費應以定期給付為原則。提前一次性全部或部分支付撫養費,可視為無償放棄期限利益,損害了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應可予以撤銷。但撫養費往往是維持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重要物質保障,若未能及時支付,既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與學習,又可能直接加重撫養方甚至社會保障體系的經濟負擔。因此,不宜視撫養費為普通債權,若債權人獲得即時清償的權益與未成年子女生存權、發展權發生衝突時,應基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優先選擇後者。若債務人缺乏穩定收入來源,或者具有賭博、揮霍財產、不良消費習慣等情形,分期支付撫養費存在較大履行風險,則應當認可一次性支付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的正當性,此時債權人主張撤銷一次性支付的約定則不應獲得支持。因此,當債權人提出撤銷一次性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撫養費的申請時,還應綜合審慎考量。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6:39

結論


出於對離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以及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原則上應當避免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予以評判和干預。但當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約定的情勢發生重大變更而給支付一方帶來沉重經濟負擔時,或者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減損其責任財產進而對第三人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時,則有必要對離婚協議中較高的子女撫養費予以適當調整。概言之,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較高,在司法審判中可依意思自治原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誠信原則進行審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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