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检视
文|席志国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解决路径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效果的解释论解读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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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检视 文|席志国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解决路径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效果的解释论解读 四、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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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04
一、问题的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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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04
二、不同解决路径
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防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落空,学说上及实务上提出了三种主要解决路径,分别是:形成权学说下的“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模式”;债权说下的“请求权模式”以及责任说下的“相对无效模式”。“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的模式”是建立在将债权人撤销权定性为形成权(亦有物权说的说法)的基础上所延伸出来的进一步救济债权人之权利的路径。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仅在于使被撤销的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从而相对人负有将因该行为所取得之财产返还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债务人对于全体债权的总担保,也即所谓的“入库规则”。债权人通过撤销诉讼,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了保障债权人能够通过撤销之诉,真正实现自己的利益,防止撤销权制度落空,学说上主张应当允许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同时提起代位诉讼,从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相对人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返还于债权人,并借助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清偿规则从而实现优先受偿的效果(《民法典》第537条)。债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质并非否定行为效力而是取回债务人财产,故其性质为债权性请求权,其相对人即为债务人本人,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直接请求相对人向其返还财产。责任说则认为撤销权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撤销权的后果在于使转让责任财产的行为对于债权人相对的不生效力,从而相对人仍然取得该转让财产的财产权但是须对债权人的债权直接负责,须接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乃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都曾经采纳过“撤销权+代位权”的模式,但是由于争议较大,最后都放弃了。至于请求权说与责任财产说都无法从《民法典》的相关规范中解释出来,为法律规范之最大文义所不许(无论采纳何种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都必须在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语言的最大文义所容忍的范围之内,否则即为超越法律的法律续造),因而在修改立法之前并不能被司法实务所采纳。更何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的民法典释义书中明确表明法律起草采纳了形成权说。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6条第1款则采取了折中说,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下来必须回答的问题是该解释本身究竟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规范意旨?是否足以为债权人提供充足的保障而无须再行选择其他路径?该路径究竟是封闭性的还是开放的?是否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他路径,特别是是否还可以选择“撤销权+代位权”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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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05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效果的解释论解读
司法实务中究竟采取何种路径,应当基于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解释论立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6条第1款已经否定了请求权说和责任财产说,盖其允许债权人在撤销之诉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等,其反面解释是不允许债权人在撤销之诉中直接请求相对人向其自己返还财产。此时,若债权人胜诉,人民法院撤销了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同时也判决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而无须债务人再行提起返还之诉,此时就债务人而言省却了再行提起返还之诉的诉累。惟若相对人不主动履行判决而债务人亦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债权人仍然不得据此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盖其本身并非请求权人亦非经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名义人。可见债权人欲自该被处分责任财产获得清偿仍需借助其他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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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05
唯有如下两种情形,则由于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可以判决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行使因撤销之后复归于债务人之权利:首先,在债权人之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不但不行使对于相对人之到期债权及从权利(怠于行使),反而变本加厉地放弃其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实现。此种情形显然同时满足了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要件,其代位权在撤销权发生之前已经发生,不因债务人实施了积极的诈害债权的行为而受有影响。在债权人同时提出撤销权之诉及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均予以支持,并判决相对人对债权人直接履行债务。其次,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系金钱(债务人将金钱赠与他人)的情形下,或者以不合理高价购买相对人财产,或者所转让给相对人财产不能返还的情况下需要相对人折价补偿等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债务人只能请求相对人返还一定数额金钱的情形下,且债权人之债权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同时主张代位权的亦应当予以支持。盖于此等情形,债务人对于相对人所享有的返还金钱的权利并非物权性请求权,而系金钱债权,其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不过此时,尚面临着代位权的一项要件是否存在的争议,即债务人对相对人之金钱债权并非在诉讼提起之前既已存在,而仅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之后才得以产生,于是就存在债务人是否会怠于行使其债权这一代位权要件的质疑,这也是反对债权人得以同时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观点所持的主要理由。事实上该要件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已然满足,盖该债权在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时,其行为被视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从而债务人的债权亦应视为在其行为实施时即已经产生或者在标的物发生返还不能时即已产生,此其一也;其二,债务人积极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通过无偿转让或者不合理高价购买等行为逃避债务,举重以明轻,其必然不会实施积极主张债权从而清偿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因而完全满足怠于行使债权的要件,无须法律进行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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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05
四、结论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视角中,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被定性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法律后果与可撤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一致,相应的行为溯及自始失去效力,其本身并不蕴含着请求权等其他权利。尽管司法解释在形成权之上附加了请求权的权能,但是仍然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尚需转向其他救济途径,这些途径或为直接强制执行,或为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为补偿损失后再强制执行,或为撤销之诉的同时提起代位权之诉。然无论采取何种路径,均基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诉请进行审理,并进行相应的判决,而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忽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当事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提出代位诉讼请求,那么法院须依据具体情形,确认是否合并审理并确定是否符合代位权之要件,从而作出支持或者驳回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