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較高的審查原則
文|喻建中
(全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4期)
目 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
三、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支持離婚協議約定的較高子女撫養費
四、情勢變更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適當調整
五、誠信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校正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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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較高的審查原則 文|喻建中 (全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4期) 目 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 三、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支持離婚協議約定的較高子女撫養費 四、情勢變更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適當調整 五、誠信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校正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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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確定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司法適用 文|李國軍 (全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2期) 目 錄 一、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適用基礎 二、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前提條件 三、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審查規則 啊啊是谁都对:
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是落實智慧財產權最嚴格保護政策、提升智慧財產權法治建設戰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規制工具。儘管對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認識已基本統一,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適用標準模糊、裁判尺度不一等問題,尤其是如何確定賠償基數是核心焦點之一。運用裁量方法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並非在法定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方式之外新設的賠償方式,而是一種「範圍式」精確賠償的計算方法。在侵權人故意,權利人又難以準確界定損害賠償基數的情況下,可以在計算賠償基數所需的部分數據確有證據支持的基礎上,根據案情反映的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金額的區間範圍,裁量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這種處理方式既兼顧了難以精確計算的客觀性,也保障了酌情考慮個案特性的合理性。 啊啊是谁都对:
一、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適用基礎 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裁量權的法理根植於民法誠信原則、比例原則、權利保護與利益平衡理論,同時契合國家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政策導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5條明確規定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為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提供了上位法支撐。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懲罰性賠償解釋》)第5條的立法精神可知,當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許可使用費難以精確計算時,法院可根據現有證據和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例如,在部分數據確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法院可結合行業慣例、侵權規模等因素裁量確定賠償基數。2013年召開的第三次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酌定賠償」方式,即法官可基於一定的事實和數據,結合具體案情酌定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的賠償數額,且不受法定賠償最高或最低限額限制。這種酌定賠償並非法定賠償,也不是一種獨立的賠償方式,本質上是計算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遇到困難,採用簡化計算的方式來確定賠償額。此種計算方式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因而在實踐中常被稱為「裁量性賠償」。 我國地方法院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裁量規則中,也逐步確立起科學裁量賠償基數的司法理念。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指引》明確,當權利人的舉證能證明侵權損害基本範圍但難以精確量化時,可依據已有證據支撐的關鍵數據要素,結合個案具體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權,綜合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準。再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指導意見(試行)》強調,在具體賠償數據存在證明障礙時,可基於已查證屬實的部分基礎數據,通過合理推論方式構建完整的賠償計算模型。這種裁量規則既維護了證據裁判原則的嚴肅性,又賦予審判機關必要的裁量彈性,有效破解了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證明難題。 在司法實務中,裁量確定賠償基數不但是可行的,而且發揮了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丹玉405號」植物新品種侵權訴訟二審中,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應基於有效證據進行司法裁量,不得因金額核算存在技術障礙而逕行採用法定賠償標準。在「華誼兄弟」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在可供參考的許可協議約定的商標使用條件與案涉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情況下,綜合考慮運營範圍、運營模式等因素,以參考許可費用為基礎裁量酌定出了案涉侵權行為對應的合理許可費用,並以此為基數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由此可見,酌情裁量確定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立法規則及相關案例為其合理適用提供了有利的制度基礎和實踐範本,可以有效解決「舉證難」與「賠償低」的困境,強化對惡意侵權的威懾力,體現「嚴格保護、比例協調」的司法理念。 啊啊是谁都对:
二、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前提條件 懲罰性賠償是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中的一種特殊賠償,適用前提是依當事人請求,適用條件是侵權人主觀故意、客觀情節嚴重。因為我國採用「基數×倍數」公式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才產生了賠償基數這一概念。因此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適用條件,需在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的前提下進一步考量。 需要明確定性和定量的關係。定性階段是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與否進行判斷,而定量階段是對最終賠償數額的認定。在定性階段,適用條件是侵權人主觀故意、客觀情節嚴重;在定量階段,才涉及賠償基數的問題。定性階段的任務是確定該制度的適用,定量階段的任務是判定賠償基數和賠償數額。在審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先要依據法律規定,對侵權人的主觀和客觀程度作出定性判斷。一方面,要判斷侵權人發生侵權行為時的主觀狀態,綜合考慮被侵害權利的權利屬性、有效狀態、市場影響力,涉案商品或服務的公眾認知度,包括市場占有率、宣傳推廣力度及消費者辨識度等指標,以及主體關聯性分析,認定被告是否屬於明知故犯。關於主觀構成要件是否包含間接故意這一問題,有學者指出,由於被侵權人的維權成本與侵權人的放任態度有很大關聯,從懲罰性賠償的立法宗旨分析,應當將間接故意納入其中。另一方面,要判斷侵權行為的客觀情節是否嚴重。《懲罰性賠償解釋》總結了包括侵權持續時間和侵權次數等可以判定客觀情節嚴重的各種因素,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範圍、規模、後果以及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進行認定。 如果經過審查認為這是一起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案件,那麼就應該在確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後,視案件具體情況來判定侵權人需要賠償的數額。由此可見,定性階段與定量階段在適用順序上有先後之分,只有在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後,才考慮具體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除此之外,還應當明確劃分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兩者之間的判斷標準。如果在定性階段達到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的,案件應適用懲罰性賠償,並進入下一程序定量階段,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如果在定性階段達不到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標準,且不能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應適用法定賠償。 啊啊是谁都对:
難以精確計算懲罰性賠償基數。當案件實體上滿足侵權人故意和情節嚴重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後,就通過定性階段,步入定量階段。理論上,應當從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數額、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利益以及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中,選擇基數種類,明確計算依據,得出確定的賠償基數,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普遍難以實現精確計算。這是因為智慧財產權客體的特殊性,無法精準計算權利人真正的損失以及確定賠償數額,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算不准」。與此同時,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最佳數額的問題上,目前尚無清晰和經濟的計算方法。 舉證規則使得原告需要承擔侵權行為和賠償基數等多項舉證責任。但是,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特性,加之數位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呈現更加隱蔽和多樣的特點,導致原告很難有效證明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以侵權獲利的舉證為例,相關證據一般在侵權人手中,原告僅憑自身力量難以從侵權人手中獲得有效證據,從而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起算基數無法確定。對於賠償基數,權利人不論是選擇舉證自己實際損失,還是選擇舉證侵權人的侵權獲利,除了要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之外,還必須能夠證明侵權行為與其所選擇的賠償基數之間有因果關係。但是,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金額的變化,不僅受侵權方式影響,還與市場等多種因素有關,計算時很難從全部影響因素中,單獨剝離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因此,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精確計量被侵權人的損失存在現實困境的情況下,法院又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對被侵權人有關賠償損失的請求進行審理,可行的方法便是給予法官以必要的裁量權。如何促使法官在損失的裁量與計量之間作出更加科學的選擇,這就是以裁量性方法確定賠償金額所要解決的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
三、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審查規則 裁量性賠償有其獨特的邏輯、價值和導向,也容易被濫用。既要將裁量性賠償用好,又要避免濫用,結合適用基礎和前提條件進行綜合考量,宜回歸到案件事實與證據的審查本身,從理念轉變、參考比例原則等方面合理適用。 第一,推動從補償權利人到懲罰侵權人的理念轉變。我國智慧財產權賠償採用的是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相結合的模式。補償性賠償所基於的填平原則,反對權利人因被侵權人侵權而獲得利益,同樣反對侵權人沒有因為違法行為受到損失。與側重於被侵權人受害程度的補償性賠償不同,懲罰性賠償更注重侵權人以及其侵權行為的性質。因此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是基於侵權人的主觀和客觀狀況進行綜合判斷,判賠高額賠償金的主要目的是懲罰和威懾侵權人,既契合國家大力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戰略要求,是最嚴格保護的制度措施,又承載著懲治惡意侵權行為、優化司法效果的價值追求。 具體而言,法院經審查確認案件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基於案件事實與證據,綜合考慮形成內心確信後,可以在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和權利使用費三種計算方式內,酌情認定賠償金額。此外,當原告依據上述計算方式,提交相應證據材料,主張合理賠償數額時,在證明標準上,司法機關應當秉持最嚴格保護原則,破除刻板公式和計算模型的桎梏,堅持高度蓋然性裁定標準,可根據行業慣例和日常生活經驗進行有限推理,依據案件客觀情況,靈活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合理裁量確定賠償基數。 啊啊是谁都对:
第二,參考比例原則平衡適用。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裁量權需在嚴格保護創新與維護市場活力之間動態平衡,通過類型化裁判規則和精細化計算模型,兼顧正向規制侵權行為與過度懲罰風險防範的雙重考量,通過法益平衡,實現「強保護」與「防濫用」的雙重目標。其雖為私權保護制度,但內含一定公法屬性,因此需要參考比例原則系統適用。可以通過審查目的正當性與手段正當性,判斷規制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對目的正當性進行審查,旨在防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結果與設立初衷相悖。對手段正當性進行審查,是為了讓懲罰和侵權的危害性相當,防止造成過度損害的結果。在判斷適用該制度有利於設立目的的實現之後,應當著重考量賠償倍數的合理性問題。通過對每個具體案件進行利益權衡,實現法律秩序內部和外部體系的公平公正。 第三,釐清法定計算順位合理適用。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需遵循分層遞進原則,形成「三位一體」的計量體系:第一層級著重考量權利人實際受損程度,第二層級審查侵權不當得利情況,第三層級參照許可交易標準,最終適用裁量方法合理確定。在具體操作層面,權利主體的市場減損可通過兩種路徑核算:一是根據被侵權商品銷量縮減數值與單位合法利潤的乘積確定;二是採用侵權商品實際流通數量與合法商品單件利潤的乘積計量。當侵權商品利潤數據難以獲取時,可依職權採用權利人的商品利潤標準進行折算。針對許可費倍率適用情形,應當綜合考量專利類型特性、侵權行為嚴重程度、許可協議時空效力等多元參數,在既有許可使用費基礎上進行合理倍數調整,最終確定符合比例原則的賠償金額。 第四,遵循證據裁判規則科學適用。在核定損害賠償基數時,應嚴格遵循證據審查原則,系統梳理案件證據鏈條,通過邏輯推演與經驗法則對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效力進行多維論證。針對侵權所獲利益或權利人所受損失難以精確量化,但存在明顯超出法定賠償限額的客觀證據時,依據全案證據構建的證明體系審慎裁量賠償額度。對於關鍵數據取證難題,如侵權數量、利潤率等核心參數常因當事人不配合或財務資料不實而難以準確獲取。對此可採取類型化處理方式:當被訴侵權方拒絕提供真實財務數據時,可參照權利人財務報表中體現的行業常規利潤率;若存在明顯財務造假行為,則可引入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數據核驗,或依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平均利潤率作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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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司法實踐中,離婚協議約定較高子女撫養費的情形日益普遍。關於「較高」的合理性認定及處理通常是此類案件的重要爭議焦點,但存在司法裁量尺度不統一的問題。當前,亟須就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較高應如何處理明確裁判原則和裁判思路,有效協調家庭法與財產法,保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
傳統民法中婚姻家庭的私法自治空間較小,社會屬性與道德屬性特徵顯著。現代婚姻家庭法不再固守嚴格法定主義,賦予當事人通過協議自主安排家庭事務的自治空間,充分尊重當事人對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意思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在協議離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離婚後子女撫養等事項上,均明確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基於自願、平等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就離婚關係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契約,屬於兼具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混合協議。其中自願離婚內容屬於純粹的身份關係協議,子女撫養內容既涉及身份關係又涉及財產關係,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屬於純粹的財產關係協議。登記離婚以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為主要條件,體現了離婚領域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的最大化。法院調解離婚情形下,法院通過程序引導和內容審查對離婚協議予以適度干預,但協議核心內容仍源於離婚雙方的真實意願,遵循了意思自治的核心內涵。
於此,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就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支付頻率及支付方式等作出的約定,既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又是雙方的磋商合意結果。即便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明顯超出所在地一般生活標準,本著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一般均應認可,避免不必要的審查和干預。該裁判思路亦有助於降低因撫養費爭議引發的關聯訴訟和衍生訴訟。因為子女撫養費的約定通常構成離婚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婚協議具有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複合屬性。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解除夫妻的身份關係時,往往綜合考慮了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在內的各種因素,從協議的整體性及審判的整體性角度出發,一般不宜就其中撫養費金額約定部分單獨割裂予以調整,以免圍繞協議內容衍生出一系列訴訟的可能。
三、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支持離婚協議約定的較高子女撫養費
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將其本土化表達為「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並明確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該法第24條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在離婚時和離婚後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要求。《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屬應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就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數額而言,《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均規定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時,應綜合考量三個核心要素:子女生活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經濟能力以及地區生活消費水平。子女生活實際需求可劃分為:不可或缺的「基本需求」,因生理或病理情況產生的「特殊需求」以及非必要、超出一般範圍的「額外需求」三類。司法實踐對基本需求與特殊需求已形成普遍共識,是確定撫養費數額的關鍵要素。而「額外需求」是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撫養費的關鍵因素,應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考慮對子女生活和發展的連貫性價值。
在父母解除婚姻關係後,應保持和維護未成年子女生活條件和教育環境的連貫性,為其身心健康發展提供穩定的物質基礎,最大程度地減少父母離婚對未成年人造成的負面影響。如德國立法重視未成年人的發展利益,基於保障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的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對子女日常生活、教育支出及醫療健康保障等開支範圍予以適度擴張。這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的客觀規律,是保障未成年人發展的客觀需要。因此,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發展權益特別是使其接受更好的教育,創造更有利的成長環境,在離婚協議中基於「額外需求」約定較高的撫養費具有一定合理性,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予以認可。
四、情勢變更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適當調整
《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有關婚姻等身份關係協議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構成了有效協調家庭法與財產法、傳統人倫關係與交易關係、婚姻家庭編與合同編乃至總則編之間關係的樞紐,是民法典體系化的重要標誌。
《民法典》第533條新增情勢變更原則,適用於一般合同。而離婚協議兼具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能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存在爭議。《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則為司法裁判中處理離婚協議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參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提供了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2條、第5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6條明確了撫養費的動態調整機制,實質上是將離婚協議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參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的規範化表達。只是,上述規範群並未明確請求人民法院降低撫養費金額的具體情形。現實生活中,婚姻關係和子女撫養狀況處於持續變化之中。這種動態過程既可能受到疾病、職業變動、新增子女等外部因素的影響,也會因夫妻雙方情感變化、性格差異及個人偏好等內在因素而發生改變。此時,《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為該情形下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提供了空間。德國法上,情勢變更原則在婚姻雙方達成的各類協議中具有普遍適用性。英國判例法中,一方經濟狀況的實質性惡化、喪失勞動能力、發生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重大生活變故等,均可能使得離婚協議後續發生變動。
因此,若隨著時間的推移,離婚雙方及子女撫養環境發生難以預測的變化,導致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費約定情勢已發生重大變更,履行協議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情勢變更原則,綜合考慮原撫養費標準、子女實際生活所需以及支付一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酌情適當降低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標準。若支付一方後續經濟條件有所好轉,當其恢復撫養能力後,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撫養費金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以親子身份為基礎的撫養費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過程中,情勢變更不應單純從經濟視角去審視,而應以支付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為基礎,充分論證「情勢變更事由出現」與「無法按照原約定的數額給付」兩者存在的必然因果關係。例如「債務顯著增多」是否影響義務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以及履行原定數額的難度,並進一步對該債務的緊急性和優先性等綜合考慮。
五、誠信原則: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校正
離婚協議並非單純身份行為,包含家庭成員的財產行為,仍應受財產法規範。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變動是債務固有風險,但誠信原則為債務人確立了客觀行為準則,即不得採取不合理的財產處置以削弱自身償債能力。若債務人惡意通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子女撫養費、一次性支付較高子女撫養費等行為減少其責任財產,則違反誠信原則,並構成對意思自治的濫用。此時,債權人即可援用財產法上的規制工具——《民法典》第538條和第539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規則,申請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離婚協議對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從而糾正債務人對責任財產的不當變動。此時,法院需要綜合考量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子女之間的利益平衡,對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撫養費數額予以調整,合理確定未成年人子女撫養費份額,公平分配各方份額。
公平分配應保障家庭法上的家事優位利益,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的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張撫養費和配偶一方主張經濟幫助等權利。家庭優位利益具有保障弱者體面和尊嚴生存的功能,同時強化了家庭內部互助和責任倫理,法律應對此予以肯定。換言之,當子女撫養費與普通債權發生衝突時,法院應優先支持子女撫養費的實現。這一裁判立場也與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需求的優先保護傳統高度契合。
然而,家事優位利益的保護應當設定合理邊界,以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該優先權益損害債權人利益。首先,應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判斷案件中是否存在需要保護的家事優位利益,重點考察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較高撫養費是否確為保障未成年人教育及生活連續性所必需。其次,依據相關裁判標準對撫養費數額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應予撤銷進行評估。
關於債權人對債務人一次性給付的全部或者部分撫養費是否可撤銷,尚存在分歧。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持續性及父母雙方責任財產的穩定性,撫養費應以定期給付為原則。提前一次性全部或部分支付撫養費,可視為無償放棄期限利益,損害了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應可予以撤銷。但撫養費往往是維持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重要物質保障,若未能及時支付,既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與學習,又可能直接加重撫養方甚至社會保障體系的經濟負擔。因此,不宜視撫養費為普通債權,若債權人獲得即時清償的權益與未成年子女生存權、發展權發生衝突時,應基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優先選擇後者。若債務人缺乏穩定收入來源,或者具有賭博、揮霍財產、不良消費習慣等情形,分期支付撫養費存在較大履行風險,則應當認可一次性支付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的正當性,此時債權人主張撤銷一次性支付的約定則不應獲得支持。因此,當債權人提出撤銷一次性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撫養費的申請時,還應綜合審慎考量。
結論
出於對離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以及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原則上應當避免對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的約定予以評判和干預。但當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約定的情勢發生重大變更而給支付一方帶來沉重經濟負擔時,或者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中較高子女撫養費減損其責任財產進而對第三人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時,則有必要對離婚協議中較高的子女撫養費予以適當調整。概言之,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較高,在司法審判中可依意思自治原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誠信原則進行審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