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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問題研究」(商法相關)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1

海事訴訟中放船擔保函的性質及出具方法律責任承擔的認定


文|歐陽明程

(全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4期)

目  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放船擔保函的主要內容及司法案例分析

三、協會放船擔保函性質為獨立擔保

(一)協會放船擔保函的性質不是民事擔保法律制度中所指的保證,既不是一般保證,也不是連帶責任保證

(二)協會放船擔保函具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獨立保函的性質

四、協會放船擔保函作為獨立擔保的司法特性

(一)法律關係獨立性——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之外

(二)優先履行性——不以債務人是否履行為前提

(三)義務單一性——協會僅為付款義務人,而非賠償責任人

五、協會法律責任的承擔

六、法院裁判案件思路設計

結論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4

一、問題的提出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糾紛,海事請求人往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條的規定,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保全,被請求人為了解除船舶扣押往往提供符合該法第六章規定的擔保,放船擔保函因此產生。實踐中,放船擔保函的受益人在起訴責任主體的同時,常將協會等擔保函出具方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協會等依據其出具的擔保函承擔賠償責任。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放船擔保函的性質以及擔保函出具方責任承擔如何認定,認識不一。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4

二、放船擔保函的主要內容及司法案例分析


對於放船擔保函的定義,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明確界定。實踐中,放船擔保函繫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保險公司、銀行等為結束船舶的被扣押或滯留狀態而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或海事請求人出具的保證承擔一定限額內由涉案糾紛引起的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等承擔賠償責任的保函。常以「放船清償保函」「放船擔保函」「擔保函」等不同名稱,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船舶碰撞、觸碰損害、船員勞務合同等糾紛中出現。


此類擔保函的主要內容基本相同,以協會出具的放船擔保函為例,措辭一般為:「鑑於貴方保證不因並不再因上述索賠扣押或滯留X輪或其船東(包括但不限於該輪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所擁有或經營的任何其他船舶……協會應X輪船東的請求,茲同意向貴方出具協會信譽擔保,保證承擔依據貴方與X輪船東達成的和解協議或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或其上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調解而應由X輪船東承擔的對上述索賠的賠償責任,但本協會承擔的最高賠償責任,包括任何利息及費用,將不超過XX元。」


檢索部分涉協會放船擔保函的典型案例,梳理發現,協會在海事訴訟中的答辯意見主要有三點:(1)協會僅為釋放某輪而提供放船擔保,不是案涉法律關係的主體,並非案件適格被告;(2)擔保函中承諾的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未成就,賠付責任亦未產生,原告不應起訴協會;(3)該擔保並非一般意義上的連帶責任擔保,而是為了履行判決提供的單獨保證函。


對此,司法實踐中裁判結果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判定協會承擔擔保責任。此類裁判多數未對擔保函性質作出認定,逕行適用擔保法律制度,根據當事人主張不同,判定協會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另一類為判定協會不承擔責任。其中部分判決認定協會為非適格主體,在程序上不應作為被告進入訴訟;部分判決分析認定保函的性質為獨立擔保,與基礎法律關係無涉,實體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研究,此類案件中對協會責任承擔的裁判結果不同,主要基於對協會出具放船擔保函性質的認識不同。本文認為,協會放船擔保函中協會承諾支付賠款的情形與擔保法制度中的保證不同,更具有獨立保函的某些特性,應為獨立擔保。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4

三、協會放船擔保函性質為獨立擔保


(一)協會放船擔保函的性質不是民事擔保法律制度中所指的保證,既不是一般保證,也不是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681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該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從上述規定可見,《民法典》中的保證,無論一般保證抑或連帶責任保證,都是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為前提。而協會的保函內容中「保證承擔依據貴方與X輪船東達成的和解協議或依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或其上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調解而應由X輪船東承擔的對上述索賠的賠償責任」的措辭來看,顯然不以船東不履行到期債務為前提,而是獨立優先承擔付款義務的一種表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4

(二)協會放船擔保函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獨立保函的部分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條第1款對獨立保函作了如下定義:「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該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的單據,是指獨立保函載明的受益人應提交的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等表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從協會擔保函中「保證承擔依據貴方與X輪船東達成的和解協議或依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或其上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調解而應由X輪船東承擔的對上述索賠的賠償責任」的措辭來看,具有典型的獨立擔保性質。


首先,協會放船擔保函中載明的前述付款條件,符合《規定》第1條第1款所述「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的措辭。其次,協會放船擔保函要求提交的書面文件中的仲裁裁決及法院生效判決,屬於《規定》第1條第2款的「法院判決、仲裁裁決」;要求提交的「達成的和解協議」,則可以歸為「第三方簽發的文件」。最後,《規定》第3條第1款對獨立保函的性質作出概括,其中第一項為「保函載明見索即付」,第三項為「根據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於基礎交易關係及保函申請法律關係,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協會放船擔保函即在受益人提交書面文件後,見索即付,顯然具有上述性質特徵。


鑑於協會不是該規定中的主體「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故協會放船擔保函不宜直接認定為獨立保函,而是具有獨立保函性質的保函,應定性為獨立擔保。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5

四、協會放船擔保函作為獨立擔保的司法特性


(一)法律關係獨立性——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之外


獨立擔保與擔保法制度中保證的根本區別在於,獨立擔保不具有從屬性,其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而存在。協會放船擔保函一經出具,即和受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相獨立。擔保函有其自身的有效期限、擔保金額、失效事由等,受益人與協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均以擔保函條款為準。


(二)優先履行性——不以債務人是否履行為前提


因擔保法制度上的保證具有從屬性,擔保合同相對於主債務合同為從合同,故而無論一般保證抑或連帶保證,均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僅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擔保人的責任才產生。而協會則是按照擔保函約定的付款條件,在付款條件成就時見索即付,無需債務人承擔基礎法律關係下的債務。因此,協會的付款義務具有優先履行性。


(三)義務單一性——協會僅為付款義務人,而非賠償責任人


根據協會放船擔保函承諾內容,協會作為擔保人僅依擔保函承擔付款義務,系付款義務人,而非基礎法律關係糾紛中賠償責任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5

五、協會法律責任的承擔


協會具有主體獨立性,不應作為基礎法律關係糾紛中的共同被告。因協會擔保函是直指生效文書的履行,而不是對基礎債權債務提供擔保,故而協會擔保函通常約定的付款條件為提供生效法律文書,則受益人就基礎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時,前述付款條件並未成就,此時協會並無付款義務,故受益人不應輕易依據放船擔保函起訴協會。事實上,如動輒將協會列為共同被告,不但違背了協會擔保函的承諾初衷,而且按照擔保法制度裁判,更是對基礎法律關係中索賠方權利的削弱。因此,協會不能僅因為出具擔保函而經常被捲入基礎法律關係的爭議之中。


基於以上分析,海事法院不應以協會出具放船擔保函而准許將其作為共同被告列於基礎法律關係糾紛案件中;更不應判決協會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等混同於基礎法律關係中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銀行等其他主體出具的同類型放船擔保函性質及責任承擔可類推適用。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5

六、法院裁判案件思路設計


基於以上分析,實踐中就原告依據協會等出具放船擔保函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作如下處理:


第一,在立案階段,可告知原告修改起訴狀,建議撤回對放船擔保函出具方的起訴。


第二,如原告執意將其列為被告,並要求其承擔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責任的,案件受理後,應判決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並在判決書中釋明如其在判決生效後不按擔保函承諾承擔付款義務的,原告可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原告在起訴狀中未要求其承擔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責任,而是要求按保函約定承擔付款責任的,應當按照擔保函具體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立,判令其應否承擔付款責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45

結論


由上分析,海事訴訟中放船擔保函區別於擔保法制度中的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其性質應為獨立擔保,保函出具方不應在基礎法律關係訴訟中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裁判中應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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