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業費之債訴訟時效分段分別起算更契合訴訟時效制度目的
關於物業費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爭議,也集中體現為「分別起算說」與「整體起算說」兩種觀點。物業費之債訴訟時效適用《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分段分別起算更契合訴訟時效制度目的,也更有利於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分段分別起算能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往往較長甚至沒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即使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如果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一般仍由原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依據《民法典》第948條,原物業服務合同仍繼續有效,只是服務期限轉為不定期。如果物業費之債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將導致物業費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長期甚至永遠不能起算,導致債權債務關係一直處於懸而未決狀態,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其次,分段分別起算可降低證據滅失的可能性,有利於發揮有限司法資源的更大效用。物業服務是否符合約定標準,往往是物業費糾紛的爭議焦點。物業服務合同為繼續性合同,能夠證明糾紛發生之前物業服務質量狀況的證據極易因時間流逝而被破壞,無論業主還是物業服務人都難以證明以往的履行情況,以致相關事實真假難斷。更何況負有交納物業費債務的業主證據意識可能淡薄,要求其長期保存相關證據難免有強人所難之嫌。故物業費之債分段分別起算訴訟時效有利於節約訴訟成本,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
第三,分段分別起算能夠更好地平衡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起算規則,雖然體現出保護債權人的立法政策傾向,[12] 但仍因同一債務的整體性可在基本法理上得到支持。而物業費之債系典型的定期履行之債,通說認為實為因同一債權原因發生的多個重複給付之債,如果物業費之債的訴訟時效也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整體起算,也有違基本法理。另一方面,物業費之債中,作為債權人的物業服務人並無比被作為債務人的業主更應獲得法律傾斜保護的正當理由,長期積累的給付義務會導致債務人負擔過於沉重,分段分期起算則能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
從實踐來看,人民法院案例庫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入庫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也均已明確,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每一期債務為獨立債務,故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13] 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第19條,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應參考該入庫案例作出裁判。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儘管物業費之債系因繼續性合同而產生的定期履行之債是其訴訟時效應分段分期計算的重要原因,但因繼續性合同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如租金請求權)是否均應適用該規則,還有待進一步探討。